班级管理中的民主与共和(3)

  • 日期:2011-11-09 11:19
  • 来源: 学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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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过一个社会中的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公权与特权、专制与民主的关系之后,再以此来分析在班级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关系。可以看出从班级管理的角度,教师是天然的管理者,学生是天然的被管理者。教师对学生的学业负有责任,因此也就对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许多方面具有选择决定权。而这些方面又往往会对学生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教师可以看作是在一个班级群体中掌握有公权的首领。而一旦一个具体的班级形成后,在此后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不可能互换。不可能让学生教,让教师学。学生不能决定教学过程中的内容、方法等。因此教师的地位与学生的地位天然是不对等的。教师与学生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不能互换的。教师是天然的公权持有者。

那么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是否有首领选择权呢?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例如大学生的选报志愿,考研学生对培训班的选择,学生在报读选修课时对同一课程不同教师的选择,以及中小学生对民办学校的选择等,都是一定程度的行使首领选择权的体现。而在这些情况下,不同的大学间、辅导班间、上选修课的教师间以及不同的民办中小学间会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他们会主动改善自己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主动对自己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公权使用加以约束,使之更符合自己与学生的共同利益。而学校对于学生当然可以通过设定录取标准等方式获得选择权。因此,在这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公权会受到制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合作进行教育活动的平等关系。虽然角色不能互换,却不容易产生使一方受益,使另一方受损的特权。教师只需依照法律规章以及事先被各方所认可的规则进行管理,就可以形成民主化管理的状态。

在更多的情况下,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是没有首领选择权的。在义务教育阶段,人们强调的是每一位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强调作为受教育者的公民是否对所受教育具有选择权。作为学生,没有权利选择在一生中的什么时间受教育。在他最想玩耍的年龄,可能必须坐在教室里受教育。而日后真正感到谋生艰难需要受教育时,可能又得不到所需的教育培训。尽管在最需要的时候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可能学习效率要被儿童时期高很多,但他们没有选择。作为学生,也没有权利选择受什么样的教育。尽管对于不同的学生,有些需要较多的应试指导,有些需要较多的能力培养或兴趣培养。更有些学生最需要的是有关做人的基本价值标准的形成和行为习惯的培养。但他们所受的教育侧重于哪个方面,他们自己是无法选择的。在中小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往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被划区就读。入学后也不可能选择班级,选择教师,选择班主任。在就读过程中教师的更换也不可能由学生自愿选择,因此学生作为被管理者是没有首领选择权的。

被管理者没有首领选择权,就意味着对于管理者行使公权的行为没有了制约机制。这样的管理在本质上只能是专制化的管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教师的公权就有可能转变为对自己有利,对学生有害的特权。例如教师有管理方式的选择权,但此时教师可能会采用责骂甚至体罚等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如果说对于打伤同学的学生加以责骂还算是一种惩罚手段的话,那么责骂没有及时完成作业的学生则可能是一种不自觉的降低管理成本的方式。因为替没有完成作业的学生分析原因,并进行劝导说服,再有针对性地提出改正措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通过责骂让学生老实听话是比较省时省力的方法。教师用统一的行为标准去要求学生,可能会无视学生的多样化需要,扼杀学生的个性,使学生失去多样化发展的可能性,但确实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这便是教师将公权变为私权、特权的体现。虽然在整个过程中不容易看到教师通过特权得到什么物质利益,反而还会以“这样是为学生好”为借口而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当学生没有选择教师的权利时,就无法制约教师责骂学生。人们通常都会把这种责骂行为归因于教师“为学生好”的利他动机,却很少会思考“教师有没有其他伤害性更小的选择”,“为什么教师会选择像责骂这样的教育方式”,“为什么教师可以选择这样的教育方式”。不思考这些问题,就不容易认识到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所拥有的特权。而且不论是教师、家长或学生,都很有可能认可这种责骂的合理性。教师会说:“我这是为学生好”,家长会说:“这是老师严格要求的表现”,甚至学生也会说:“老师对我凶是为我好”。但学生接受了这样的观念,就等于从小接受了“某些人可以利用管理者的地位合理合法地责骂他人,损害他人”的观念,等于从小默认了特权存在的合理性。他们长大后是会去追逐特权,还是会去追寻没有特权、人人平等的社会?这是值得思考的。而只要教师拥有学生无法直接约束的特权,教师与学生之间就很难存在真正的平等与民主。如果教师与学生都默认特权的存在,都没有追求地位平等,约束公权的主观意识,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也难有实现真正地位平等的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班干部投票竞选就只能是形式上的民主,而不可能有实质上的民主。通过这样的竞选过程倒有可能让学生从小就都以为只要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采取里投票选举的方式就是实现了民主。选举与被选举只是形式,而限制特权,依照法律规则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同时承认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使群体中的各成员之间更好地合作共存才是最终的目的。让学生专注于形式的学习而忽略了对目的的认识,就不容易真正培养起学生的民主意识,难以真正提高民主化管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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