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管理中的民主与共和(2)

  • 日期:2011-11-09 11:19
  • 来源: 学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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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领世袭的制度,将使许多没有出身背景的人与特权无缘,并使首领有可能通过利用特权侵害大多数社会成员来为自己获利。而民众又没有合法的选择首领的权利。当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须选择首领时,就只能通过暴力等非法手段来选择首领。历史上出现的弑君篡位,起义暴动并改朝换代的事件,虽然没有改变首领世袭的制度,却使无权者达到了选择首领的目的。在这样的制度下,法律会与民众中产生的选择首领的需要相矛盾,结果法律难免被大规模地践踏。君王可以利用公权制订法律,但却不可能真正依靠法律来保证自己不受威胁。历代君王身上常有被下毒、被刺杀、被推翻的事例发生便是证明。法律可以规定不准弑君,但法律不能在事实上保证弑君的事件一定不会发生。而新君王通过践踏法律的方式成为首领后,在社会中法律的可信度会下降,法律的效力也会随之下降。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君王们除了采用带有自我约束性质的“仁政”方式之外,就只有依靠实力优势与灵活的手段来巩固自己的特权了。而实力优势往往会发生转化,手段也有可能不适应多变的实际情况。这两者与法律相比有太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因此在这种制度下,对首领而言法制也是十分需要的。为了解决法律与民众的选择首领需要之间的矛盾,只有将民众选择首领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下来,规定社会成员有合法选择首领,合法选择社会管理者,合法选择公权持有者的权利。君主立宪的方式,可算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实际方式之一。一方面,君主立宪等于在法律上承认了王室成员与臣民的不平等地位,为王室成员享有特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另一方面,也将君王与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分离了,使民众获得了合法选择社会管理者,合法选择政府的权利。

在君主立宪之前,君王虽然对臣民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但也时时有遭遇行刺的风险。君王用膳前需要有人试尝,外出需要有人保卫,但却没有选择不这样做的自由,因为历史上被人下毒行刺的君王决不止一两位。因此这种君王压制臣民,臣民威胁君王的制度不但使臣民生活在极大的痛苦中,也使君王生活在极大的风险中。不明智的君主会为了眼前的利益通过暴政激化自己与臣民间的矛盾,最后往往使自己和臣民都受损,失去改善状况的机会,成为制度的牺牲品。明智的君主会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此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与臣民间的矛盾冲突。也相应减少了臣民谋害君王的必要性,使双方状况都有所改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存在着地位上的不平等,但管理者施行“仁政”,与被管理者间形成“共和”的关系,仍然是有助于全体社会成员状况的改善的。君主立宪后,王室成员自愿遵守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放弃一部分例如任意课税、干涉宗教事务的权利,在行使特权时不过分侵害臣民的利益。臣民也自愿遵守法律,承认王室成员享有一定的特权,而不因此推翻王室统治。因此,君主立宪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共和”关系。

在社会群体中,为了整体的发展,公权的产生往往难以避免。但如果民众能够与首领拥有对等的选择权,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首领手中的公权被滥用,就可以尽量避免公权转变为特权。因此社会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能够保障被管理者手中拥有首领选择权,才能体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才是真正的民主化管理。而投票选举只是民众行使首领选择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和过程,使暴力选择首领的过程得以避免。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是人类思想和智慧的产物,是人类用于协调社会成员间的矛盾冲突的一种方式。某个社会可以不采用这种管理方式而仍然采用专制的管理。但民主社会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容易象专制社会中那样最终升级为暴力冲突。因此民主管理与专制管理相比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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