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2)
- 日期:2011-09-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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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计划地对班主任进行培训,组织班主任学习教育理论、交流工作经验,不断补充进行思想教育所需要的新知识,努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达一定年限的教师,应给予休整、总结、提高的机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务、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