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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接吻被开除问问法律同意不

  • 日期:2012-04-15 18:37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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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机械工程系就读的张黎明(化名)被学校勒令退学。原因是张黎明在教室内与女同学接吻,被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张黎明的家长认为校方的处分过重,和学校进行过多次沟通。但是校方称“学校的处理是有依据的,已经作出的处分不会更改”。

这个学校的做法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太宽了。学校行使“开除权”本身就是越权。学校对学生有管理权,但这并不代表就有随便开除的权利。“接吻”属于道德层面,“开除”属于行政层面,学校连执法权都没有,何谈给学生行政开除?就是学生罪该开除,也是有教育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学校才能根据教育管理部门决定遵照执行。

政府没有给学校“开除权”,法律也不允许学校擅自开除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育法》也明文规定“保障学生义务教育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未成年学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被行政拘留处罚,但尚未构成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不应开除。也就是说唯有越过劳动教养红线,学生才能被开除。学生接个吻不过是“道德花絮”,距离法律制裁八竿子够不着,与“开除”当然八竿子够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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