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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除学生要经得起法律推敲

  • 日期:2012-04-15 18:40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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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7岁的江苏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张黎明(化名)与女友在教室内接吻,被老师发现后,校方第二天对其作出了予以开除的决定。徐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校纪校规均自行制定,不需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张黎明家长则指学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法律界人士鼓励张维权,且认为“赢面很大”。(3月20日《中国青年报》)

针对这起事件的微博投票显示,两万余名网友有超过60%的人认为“处分太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由此,学校开除学生这个由来已久且司空见惯的问题,撞进了舆论的视野。就像有长期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所费解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能否被学校开除?学校校规是怎么制订的?是否违反校规谁说了算?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应尽“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等多项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学校有权依据自定校规开除学生,或者明确“开除学籍”是“处分”的一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只不过,相关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但是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显然要高于“品行有缺点”或者非恶性违反校规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语境下,学校动辄开除学生就有了违法之嫌。

教育行政化的后果,是行政权力在校园内肆意膨胀,这一点在开除学生的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徐州这所学校举例来看,一方面行政权力会通过校规校纪的制订来固化扩张了的权力权威。《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只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等六种严重情形,才可酌情给予开除处分。但徐州这所学校却将“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作为开除学生的独立条件,且不按规定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此,学校的行政权力被自我扩张了。另一方面,教育法赋予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校方却一口回绝,称“已经作出的处分不会更改”。行政权力在校园内之自大与专横可见一斑。

开除学生的校规校纪与法律法规不相符,校园内行政权力自己说了算,是这一事件所暴露出的大问题。问题还在于,我们正致力于建设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教育学生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只有今天让学生信仰法律而不屈从于权力,法治社会才会有可期的未来。如果权力在校园内一言九鼎,今日学生、未来社会的主体,就不会相信法律最大。所以,学校开除学生,必须要经得起法律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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