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小金库”现象严重 暗箱操作猫腻多(5)

  • 日期:2011-09-1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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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联合制定了《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尽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收费的问题并未被列入上述“实施意见”,但在当年8月教育部再次就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召开的视频会议上,时任教育部部长的周济在讲话中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

  此后,教育部等部门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一次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列入“主要任务”。从2009年起,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与择校有关的乱收费问题连续3年被列为当年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要任务”。

  其中,2010年的“实施意见”指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2011年的“实施意见”除重申上述内容外,还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甚至专门指出,“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但在现实中,一到升学季,家长还是会想尽一切办法争取让自己的孩子进入好学校——而交“赞助费”的方式似乎并不会让家长们特别反感。

  “我也不想交赞助费。但是既然学校要求了,其他孩子也交,那我们也就交吧。”孩子正在上三年级的谢女士告诉记者,“我们这种关系还不错的只交3万元,听说有的孩子交的可远不止这些。”

  身为中学教师的高先生有所在学校给予的“福利”——许诺将在校老师的子女介绍到学校附近的重点小学就读,“不过我们也不是无条件就读,赞助费还是要交的。”他说。

  在袁春华看来,利用招生录取工作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是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法之一。“有的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共建、捐资助学等费用,进行账外管理,这为少数人实施贪污犯罪提供了条件。”袁春华说。

  还校园一片净土

  本报记者 来扬

  在翻阅检察机关提供的关于北京市部分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案卷和相关材料时,记者的心里是不平静的。素有“园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之美誉的教师,竟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让人感到心痛,诚如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尽管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率低于其他社会公职人员,但因其处于教书育人的特殊岗位,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值比较高,一旦犯罪,危害性大,社会影响面广。

  北京市海淀、西城两家检察院近期所作的关于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对这一现象的成因、表现和特点都作了详细的分析,并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但检察机关的办案终究属于事后的“亡羊补牢”,只能在事发后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惩处,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教育。要净化校园和教职员工队伍,还得从教育系统自身做起。

  可以说,中国人最舍得投入的领域之一就是对孩子的教育,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每到升学季节,家长总会想尽各种办法,穷尽各种关系,目的就是要让自己的孩子进一所好学校,或者进入学校里的“重点班”,让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与目前我国教育资源的分布和配置不平衡不无关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春林表示,尽管目前北京中小学取消了市重点等称谓,而改为示范校,但是内容本质不变。大量的优质师资力量集中在这些示范校中,学校的办学条件、环境、硬件相对于普通学校优势明显,好的大学毕业生或资深教师大量涌向这些示范校,导致示范校与普通学校师资力量差距明显。为了能够进入示范校,有人托关系、走后门,甚至直接以金钱作为进入这些示范校的敲门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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