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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论悖论与语义悖论

  • 日期:2009-08-3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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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的悖论发表之后,接着又发现一系列悖论:(1)理夏尔悖论:法国第戎中学教师理夏尔在1905年发表了一个悖论,大意如下:法语中某些片语表示实数,比如“一个圆的圆周与直径之比”就表示实数π。法语字母也像英语字母一样,有一定的顺序,所以我们可以把所有片语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然后按照片语中字母的多少排列,少的在前,多的在后。这样我们把能用片语表达的实数排成一个序列,a1,a2,a3……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所有能用有限多字(字母)定义的数了。它们构成了一个可数集合E,现在我们规定一个规则把这个序列改变一下,造出一个数来:“设E中第n个数的第n位为P,我们造一个实数如下:其整数部分为0,如果P不是8或9,第n位小数为p+1,要是p是8或9的话,第n位变成1。”这个实数显然不属于E,因为它和E中每个数都不一样,要是同am相同,应该两数的第m位相同,可是根据我们的造法它们不一样,所以同E中每个数都不一样。
     但是它们却可以上面有限多个字组成的话来表示,因此应该属于E,这就出现矛盾。(2)培里悖论:培里是英国的图书馆管理员,1906 年有一天他告诉罗素下面的悖论,原来的悖论是用英文写的,下面用中文改写一下:考虑下面表达式“不能够由少于二十二个字而命名的最小自然数”,这表达式用了二十一个字而确定了一个自然数,但按照定义,这个自然数是不能由少于二十二个字确定的。(3)格瑞林和纳尔逊悖论:纳尔逊是新康德主义的小流派之一弗瑞斯派的代表,1908年他和他的学生格瑞林把下面的悖论发表在弗瑞斯派的一个文集上,这个悖论常称为格瑞林悖论。如果一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适用于这个形容词本身,比如“黑的”两字的确是黑的,那么这个形容词称为自适用的。反之,一个形容词如果不具有自适用的性质,就叫作非自适用的。例如汉语形容词“英语的”就是非适用的。现在我们来考虑“非自适用的”这个形容词,它是自适用的还是非自适用的呢?如果“非自适用的”是非自适用的,那么它就是自适用的;如果“非自适用的”是自适用的,那么按照这词的意思,则它是非自适用的,这就导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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