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09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择校费不准预收

  • 日期:2009-08-26 09:38
  • 来源: 互联网
  • 浏览:
  • 字体:[ ]
   ●长沙市2009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课程教辅期刊可在校园内供学生或家长自愿订阅

    ●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昨日(8月25日),长沙市2009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杂费和服务性收费定额控制的“自愿项目”,原“自愿项目”不再列入学校统一代收范围。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学生·家长·社会》等严格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用书目录,可在校园内供学生或家长自愿订阅。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该标准执行。

    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

    特色学校包括体育、音乐、外国语、特殊教育学校(原盲聋哑学校)仍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寄宿制小学“一费制”以内的收费,已由财政承担的不再向学生收取;寄宿生活辅导费、伙食费今年秋季仍然维持上学期的标准不变,今后需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因素等情况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学生秋季入学严禁收取与新生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资源、教学场地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取项目;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关于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声明意见建议 RSS订阅 TAG标签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9 - 2020 自学习网

本站部分内容摘自网络,若您的文章不愿被本站摘录,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