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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分类的原则

  • 日期:2009-09-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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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学研究中对科学材料进行分类,是以事物的质的差别、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为客观依据的。凡是归为同一类的化学物质或反应,它们在质上应当具有共性,或具有相类同的矛盾特殊性,即具有质的内在联系性。化学分类正是以这些研究对象本身的某种属性或联系作为分类标准的。由于化学研究对象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对象之间的联系又具有多样性,因此,化学分类也可能有着多种不同的标准。实际上,化学分类就有一个从现象分类到本质分类的发展过程。化学现象分类只以化学物质或过程的外部标志及外在联系作为依据;化学的本质分类,则须以化学物质或过程的本质特征及内部联系作为依据。现象分类由于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从而有可能把本质上不同的事物归为一类。例如氯、溴、碘从结构与性质方面看应属于同类的元素,但若从外在的物质形态上做现象分类,则就会被分别划归为气体元素、液体元素和固体元素等不同的类别。因此,化学分类应当坚持本质分类。例如从化学元素分类的演变上看,古代的“四元素说”、“五行说”以至波义耳的元素说都是现象分类。到19世纪以后,门捷列夫等人开始从元素的性质与原子量的关系上对化学元素进行本质分类,直到莫斯莱发现了原子序数的核电荷数的实质,又完善了这种本质分类,从而加深了人们对元素本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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