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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朝阳区小学入学工作方案

  • 日期:2011-10-29 09:51
  • 来源: 中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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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我区小学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继续完善小学入学办法,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小学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

  2.坚持以区为主承担义务教育责任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入学方式

  (一)免试就近入学

  1.凡年满6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均须按照区教委划定的服务学校就近登记入学。

  (1)具有北京市朝阳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

  (2)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家庭实际居住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在朝阳区的适龄儿童。

  (3)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八类人员子女中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朝阳区(持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适龄儿童(持有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

  2.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适龄儿童入学。

  3.与学校建立“共建关系”的单位职工子弟中的适龄儿童,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的适龄儿童可到“共建”学校就读。

  4.非北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京借读,为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规定办理。其他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规定办理。

  (二)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在划定区域内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1.依法规划我区“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制定我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招生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区教委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入学工作继续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严禁收取报名费。

  2.区教委划定区域内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范围,学校应首先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严格控制跨区县接收适龄儿童,保证本校服务范围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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