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的界定

  • 日期:2009-06-2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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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研究者们认为,CBD 是城市中具有某些特征的不很确定的地区,并不太关心给CBD下个确切的定义。后来的学者们从CBD的形态、内部结构及其变化特征上来分析,试图明确划定CBD的界线,但往往因资料不易获取而失败。普劳德富特(Proudfoot)于 1937 年、奥尔森(Olsson)于 1940年采用城市街区中的零售业贸易额、商店租金及临街商店的长度指标来确定CBD。
     方法虽然合理,但由于完全真实的贸易额及租金的资料不容易获得,所以问题也很多。1954 年美国学者墨菲(Murphy)和万斯(Vance)提出了一个比较综合的方法,即将人口密度、车流量、地价等因素综合考虑,那些白天人口密度最大、就业人数最多、地价最高、车流、人流量最大的地区即为 CBD。
     此方法必须建立在对城市的土地利用进行很细致的调查基础之上。墨菲和万斯认为地价峰值区(the Peak Land Value Intersection,简作 PLVI)是 CBD 最明显的特点,在此区的用地称为中心商务用地,其中包括零售和服务业,诸如商店、饭店、旅馆、娱乐业、商业活动及报纸出版业(因为它对商业的影响远大于对制造业的影响),不包括批发业(除少数外)、铁路编组站、工业、居住区、公园、学校、政府机关等。他们在对美国9个城市CBD的土地利用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后,提出下面的界定指标:
     然而,各国城市中心商务用地的划分是不同的。戴蒙德(Daimond)于1962年对英国格拉斯哥调查发现,英国的批发业与顾客关系紧密,常布局在地价峰值区内,属于中心商务用地。而美国城市中的批发业与铁路、高速公路更加密切,但在墨菲和万斯的分类中,不属于中心商务用地。于是,后来的学者开始弥补这些不足。
     1959年戴维斯(Davies)在其对开普敦的研究中认为,墨菲和万斯定义的CBD范围太大,应将电影院、旅馆、办公总部、报纸出版业、政府机关等用地排除在外,他提出了“硬核(Hard Core)”的概念:即CBHI>4,CBII>80%的地区为“硬核”,也就是真正具有实力的CBD,其余地区则称为“核缘(Core Fringe)”。赫伯特(Herbert)和卡特(Carter)进一步提出了中心商务建筑面积指数比率(Central Business Floorspace Index Ratio,简作 CBI)的概念,将城市的规模、形状及其它有关因素考虑在内,使人们可以用更精确的方法去界定CBD。
     许多学者,如卡特和罗利(Rowley),1966年在对英国加的夫市的研究中,均将CBHI、CBII和CBI三指标综合使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以后对CBD内部结构、演变等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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