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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

  • 日期:2009-09-1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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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是指土地单位的类型划分,即按各个土地单元的属性所反映的相似关系对其进行分组,使同组的单元尽量相似,不同组的则尽量相异。如在一个自然区域或行政区域范围内,按土地某一分级单位的个体特征可以划出许多个体单元,根据其属性的相似性或差异性,可归纳出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分类单位。土地分类是土地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我国劳动人民根据长期以来对土地的综合认识,常在所居住的地域区分出自然特征相同的各种土地类型,形成了一些没有严格等级区别的土地分类概念。例如,河北省井陉盆地的居民把当地的土地分为坪、梁、涧、川等类型。珠江三角洲的居民把近期淤积而成的平原(沙田)分为高沙、中沙、低沙等类型。这些土地类型的分类都反映出土地自然属性和土地利用方面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故土地分类在生产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是土地类型学的主要任务。由于土地单位是多级的,故土地分类也相应是多系列的,即每一级土地单位都可进行类型划分,如相的分类、限区的分类、地方的分类,等等。进行土地分类时,除遵循逻辑原则、发生原则和相似性或相异性原则之外,具体的工作主要是确定分类标志和指标。例如,在对低级土地单位进行分类时,可把它们某些个体的共同特征作为分类指标和标志。而这些标志和指标通常又是较稳定的和较普遍的或处于平均状态的特征。如相的基本分类单位,可根据岩性、土质、土壤变种、植物群丛等自然属性的共同特征进行划分;然后按同类地貌面上的基本类型,归并为较高一级的类型;这些类型再按一定的成因或共同的相互联系,尤其是水热状况和外动力条件具有共同性的特征,将其归并为更高一级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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