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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教育局公布2011年小升初招生政策(2)

  • 日期:2011-12-2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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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禁以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不得以文化考试形式确定学生入学资格,不准以各类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经批准的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口语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考试和面试。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全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定的时间、步骤要求进行招生,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民办初中学校招收市区学生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等信息),在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前,由所属区教育局分别向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便做好划片招生工作。

  (四)切实做好来石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入学原则,统筹安排来石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五)做好跨区转学手续办理工作。要严格办事程序,办理各项手续须由学生家长签字认可。未按程序进行,造成学生不能按时入学,由转入区承担责任并负责妥善安排。

  (六)继续做好均衡分班工作。严禁学校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共建班,不准举办实(试)验班、特长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举办初、高中直升班。所有录取新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实行微机编班并由学校公示。学校要均衡配备师资力量,让学生共享均等受教育机会。该项工作落实情况今年仍将列入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七)坚决清理市区附设在小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变相学前班”。各区教育局及所属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彻底清查附设在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变相学前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规范办学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细化措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以对全市人民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摸清底数,制订详细方案。在政策宣传、时间安排、人员组织、手续办理、问题受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1]29号)文件要求,把规范招生秩序和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推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校长负全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关爱弱势群体,实现控辍保学。各县(市)、区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可采取随班就读或集中办班等形式保障残疾儿童入学。认真做好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和留守儿童教育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大力宣传我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市区“联合体”均衡发展模式和农村“学区一体化”管理模式,引导学生家长理性选择就近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新闻媒体,将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营造有利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及时解答并努力解决群众在子女入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市区有关学校的招生计划

  (一)市五中招收新华区小学毕业生6个班270人,其责任区及招生工作,由新华区教育局负责。回民小学的回民学生由新华区教育局安排到9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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