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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教育局公布2011年小升初招生政策

  • 日期:2011-12-21 09:56
  • 来源: 学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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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201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即将展开。据统计,2011年全市小学毕业生98868人,初中毕业生111792人。市区小学毕业生25419人,初中毕业生24506人。预测来石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中,需在市区就读小学一年级人数约8400余人,就读初中一年级人数约6100余人。

  随着“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和实现省会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的加速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新民居建设以及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难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为全市“教育提升工程”顺利实施,打造“现代一流,人民满意的省会教育”做出贡献。现将我市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及家庭实际住址(以房产证为据)划片,免试就近安排入学。要求学生户口随父母,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新建小区无派出所除外),即户口、住址和学生父母的房产证一致。不符合该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二)来石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需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小学阶段由家长持本人合法务工经商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户持房屋租赁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义务教育责任区内小学报名安排入学,也可直接到实际住址所在地教育局报名,由县(市)、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入学;初中阶段由家长持以上同样证件到实际住址所在地教育局报名,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三)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到毕业学所在区以外的区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区教育局查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户口本、房产证以及转出地所在区教育局出具的小学毕业生跨区转学登记表,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提前转学手续,由转入区教育局安排就学,学生可在原小学继续学习直到毕业。

  (四)因旧城改造和开发,被拆迁居民子女就学,凭拆迁协议和回迁协议,由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生就学。

  (五)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学校,本单位子女入学,原则上在所属学校就学。

  (六)民办学校按照市招生工作时间、步骤要求自主招生。

  二、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环节,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均衡配置物化、师资、生源等各种资源,努力化解“择校”矛盾,消除市区和县城学校“大班额”现象,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一)严格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各初中学校不得到小学组织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不得接受任何来源的应届优秀小学毕业生名单;不准违背初中招生纪律,为选择优秀生而擅自收取定金、下发书面承诺书、预录通知书和口头承诺;不得与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力量办学组织结成招生联盟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对拒不执行招生规定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学校,依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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