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

学生逃课上网,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 日期:2012-04-17 19:29
  • 来源: 学友上传
  • 浏览:
  • 字体:[ ]
 昨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第二次审议。

  根据此前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二审稿删除了与“零点断网”相关的规定,但属于控制网吧的条款依然存在。如第51条拟定,严禁非法设立网吧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运营商有义务对上网流量申请异常的用户进行重点监控并举报。“这些规定不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范畴,是不是应该删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杨发问。

  同样,二审稿还写入了网吧经营时间的内容,要求这些经营场所每天零点到8点必须停止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旦违反该项规定,网吧违法所得将被工商部门没收,并被处以2000~10000元罚款。“这能不能实现?”王杨认为,该规定的依据是2002年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网吧大多不太可能在零点关门闭户。“能不能干脆回避跟网吧管理有关的条款?”王杨认为,这些不是条例要管的事。

  王杨还认为二审稿部分内容给学校增加了过多压力,学校并不具备承担的能力。她所指的包括“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逃课上网或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校领导和班主任责任追究制度”,及“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园门卫安全、寄宿学生安全、实验室安全、接送未成年学生校车安全、低年级幼儿园上下学接送安全等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王杨认为,学生逃课上网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国家大法中并无依据,而且似乎给学校规定的责任过大,校方难以承受,也很难规定处罚方式。

    关于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声明意见建议 RSS订阅 TAG标签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9 - 2020 自学习网

    本站部分内容摘自网络,若您的文章不愿被本站摘录,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