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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是否应该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2)

  • 日期:2011-10-09 09:46
  • 来源: 学习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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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在争议背后更多的问题集中于“立法后的落实”和“立法后的执行”上,多数人质疑,湖北的立法虽然规定对孩子的隐私有了立法规定,但随后的一系列落实细则和执行措施却没有紧跟其后出台。

  什么情况下,家长查看孩子短信属于“偷看”?什么情况下,家长偷看了孩子短信属于“违法”?如果家长私自看了孩子短信,该怎么处罚等等,一系列疑问堆积在人们心头。

  说到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已经有很多法律规定,比如网吧,2002年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证经营和超时营业等。

  但在现实中各地并未根本落实中央关于网吧的管理条例,究其原因,普遍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

  李秀兰律师说,湖北省倡导全社会尊重孩子隐私的初衷是值得提倡的,尊重孩子的隐私也是社会的进步,但不能操之过急。

  不私自查孩子短信等个人信息是可以提倡的,但如果真要立法未免有些操之过急。法律是刚性的,还要考虑执行的问题。

  对于此项规定,很多人表示,规定不符合中国国情似乎较难实施,众多父母表示,这种规定会使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更加艰难,原因是中国人的生活习惯跟其他国家有着很大不同,致使孩子的心理成长与表达方式不同于国外,如此“禁止”对孩子的教育有很大影响。

  而《办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李春生律师认为,不能因为存在不合法的现象,就否定这个立法。只能说通过立法,把社会上存在不合法的现象进行进一步规范。这部法规是解决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无问题,很多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执行,其出台到完善之间有很长的距离,但出台是一个标志。

  “家长禁看孩子短信”不超前

  律师  苍松

  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生效,其中最受质疑的莫过于家长不得随意查看孩子的短信和聊天记录。

  有的家长毫不掩饰地说:“孩子的生理心理都未成熟,需要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如果连自己孩子的短信和聊天记录都不能看,如何对他们进行监督保护。”

  其实情况并不像家长所想的那样严重。

  《办法》第3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该条文并没有规定在《办法》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之章节,而是规定在“社会保护”一章。

  显然,该规定不是针对家长,而是针对社会上所有的组织和个人而言的。当然,家长也包括在其中。 

  可以设想,如果该条文规定在“学校保护”一章,要求老师不得随意查看未成年人的短信和聊天记录,家长们一定不会作出如此强烈的反响,甚至会表示欢迎(因为规定开拆、查阅未成年信息还需得到监护人同意呢)。现规定在“社会保护”一章如果将监护人排除在外,家长们更不会有意见。

  为什么呢?因为家长认为这样保护孩子的隐私确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一限制到家长自身的头上,家长们就反响强烈。我想,这应是“孩子无隐私”“孩子在家长面前无隐私”的陈旧观念在作祟,这恰恰是应该通过该类法规的实施加以改变的。  

  当然,家长的有些担忧也不是毫无道理。现在的社会非常复杂,手机和网络更加剧了这种复杂性。

  家长作为监护人,防止孩子被不良短信和网络聊天所害是其职责所在。此时,隐私权与监护权确实发生了冲突。

  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如果有些隐私涉及孩子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家长进行适度的干预,一定会为法律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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