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方法

2017高考政治易错易混知识点大追捕(上),聪明的学生都在看!

  • 日期:2017-06-25 12:54
  • 来源: 未知
  • 浏览:
  • 字体:[ ]


专题1《生活与消费》


1.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但并不意味着一般等价物只能是货币。

  

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切商品都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只是金银具备了其他商品并不具备的优点,才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成为货币。因此,笼统说一般等价物就是货币,把一般等价物与货币完全等同起来是片面的。

  

2.通货紧缩对消费者有利有弊。

  

价格影响消费,通货紧缩导致价格下降,从眼前来看,通货紧缩能增强货币的购买力,暂时对消费者有利。但是,通货紧缩会给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就业和市场供应,从长远来看,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3.人民币汇率变动影响其购买力。

  

人民币汇率是相对于外币而言的,人民币汇率上升,只是意味着人民币相对于外币升值了,它只对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的购买力产生影响,对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购买力不产生影响。

  

4.收入并不是影响消费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1)发展生产,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根本途径。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

  

(2)居民消费水平的高低,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除发展生产这条根本途径不需附加任何条件外,分析其他任何一个因素对消费水平的影响时,都必须加上“其他条件不变”这一限定条件,否则,像“物价越低消费水平越高”“收入越高消费水平越高”之类的说法就是片面的。

  

5.贷款消费不等于超前消费,适度消费不等于限制消费。

  

(1)贷款消费是通过信贷等方式把只有未来才能消费得起的内容移到现在进行消费的行为。如果贷款消费是依据国情及自身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并且未来有还贷的能力,那么就属于适度消费;反之,则属于超前消费。

  

(2)适度消费强调的是消费应该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的收入水平,要在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进行,既反对铺张浪费,也反对过于节俭。限制消费会使人们的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也不利于推动生产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把适度消费和限制消费等同起来。

  

6.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仍是新时期我国提倡的良好品德。

  

(1)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为一种精神和传统美德,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消费方式,不管处于何种消费层次,这种精神都不能丢掉。

  

(2)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求人们根据实际需要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消费,不盲目攀比、铺张浪费。因而,它反对的是高消费和铺张浪费,而不是要抑制人们的合理消费需求,限制人们的正常消费。

  

(3)不能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理解为永远只能过苦日子,有钱也不去消费,否则,就会抑制消费,阻碍生产的发展。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从根本上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当前扩大内需的经济形势不矛盾。

 

专题2《生产、劳动与经营》


1.扩大内需促进了经济增长,但这并不能说明消费决定生产。

  

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扩大内需促进了经济增长,体现的是消费对生产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生产发展。

  

2.股份制不一定是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指的是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结合,股份制指的是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结合。如果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这样的股份制就是混合所有制,如果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相同,这样的股份制就不是混合所有制。

  

3.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来看,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从市场地位来看,各种所有制经济是平等的,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4.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有区别的。

  

(1)含义不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强调在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强调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2)侧重点不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侧重于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成分中的比例;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侧重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对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所起的作用。

  

(3)作用、意义不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强调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只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不断得到增强,就不会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5.企业取得经营成功的核心要素不是拥有先进的技术。

  

企业要想营利,必须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来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但企业经营成功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靠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开发新产品,无法保证企业经营成功。

  

6.企业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

  

对企业而言,通过兼并可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企业实力。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企业规模越大越好。企业兼并跟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如果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差距大、关联度低,这样的兼并风险就较大。如果企业仅仅通过兼并来扩大规模,但生产与经营不能遵循价值规律,不能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那么,最终即使企业扩大了规模,也不能使企业强大。因此,兼并要充分考虑人、财、物的合理配置以及被兼并企业与本企业的关联度,不能简单地认为企业规模越大越好。

  

7.个人就业与政府息息相关。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就业,首先,劳动者要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克服错误的就业观念,树立自主择业、竞争就业、职业平等、多种方式就业等观念;其次,党和政府也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为就业者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帮助。

  

8.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有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劳资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既可以有效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因此,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

 

专题3《收入与分配》


1.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是有区别的。

  

(1)所有制形式不同。按劳分配属于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按劳动要素分配属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的分配方式。

  

(2)分配方式不同。按劳分配是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种必要的扣除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按劳动要素分配是劳动者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将按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劳动报酬。

  

2.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的收入并不都属于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在公有制企业中的工资、薪金、奖金、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所获得收入等都属于按劳分配,但是按劳分配不是公有制经济中的唯一分配方式,公有制经济中也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存在。

  

3.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都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按劳分配是效率与公平兼顾,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体现了效率,但也体现了公平。可见各种分配方式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4.财政收入越多,就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财富过多,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不利于企业生产的扩大和个人购买力的提高,反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最终将对财政收入的增加产生不利影响。

  

5.增加财政收入的关键不是增加税收收入,而是发展经济和调整分配政策。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影响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因此,增加财政收入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和调整分配政策。

  

6.税收的固定性不是指税收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过国家批准不能随意改变,而不是不能改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对征税的有关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


专题4《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不是合理配置资源的唯一途径。

  

(1)市场经济表现为竞争经济,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单一的市场竞争,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影响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不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方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

  

2.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并不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唯一目标。

  

我们所要实现的全面小康,不仅仅表现在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上,还特别注重人们的精神生活、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生活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党的十八大根据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新期盼,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新要求。

  

3.世界各个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机会是不均等的。

  

(1)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的,是建立在旧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基础之上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以及竞争机会并不是均等的,经济全球化并没有使世界各国普遍受益。

  

(2)由于发达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者,掌握着制定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主导权,因此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是利大于弊,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相对受益较少,甚至被边缘化,在面临一定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甚至危及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

  

4.我国要结合实际引进先进技术。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存在技术落后的突出问题,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但在引进的过程中不能盲目,不能认为只要是先进的技术就必须引进,而应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国内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的能力,要引导先进技术最大限度为我所用,在引进的基础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5.我国出口并不是越多越好,进口也不是越少越有利。

  

对外贸易包括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出口是对外贸易的基础,进口是对外贸易的重要方面,贸易平衡才是对外贸易的最佳状态。片面强调出口,会影响国内消费的需求,忽视进口则不利于引进国内必需的技术、资源和产品。

  

6.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我国不仅需要“走出去”,也需要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的“引进来”,需要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专题5《公民的政治生活》

 

1.权力不等于权利。

  

(1)概念不同。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的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有权必有责。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2)享有者的范围的大小不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权力,是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的,其享有者是特定的。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法律权力和利益,其享有者的范围较广泛。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

  

(3)两者行使的选择性与非选择性不同。权力不仅意味着其享有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它既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有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作出该行为,其享有者可以放弃或转让某些权利。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2.不要把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当做民主决策的途径。

  

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审议表决国家机关的报告,对各种国家机关报告进行监督。即使是在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中,公民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也是通过监督,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加以解决。因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属于民主监督的途径。

  

3.“真正的民主制国家不存在专政”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1)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二者相互区别、相互对立;另一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任何国家都具有专政职能,都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即使是真正的民主制国家也同样具有专政职能,是统治阶级的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的结合,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

  

(2)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民主,第一次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但仍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3)该观点只看到民主与专政的对立,忽视了二者的统一,是片面的。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是指每个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它是指守法平等和司法平等,不是指立法平等,因为法律是具有阶级性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机会均等,并不是指享有同样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同样的权利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不同。

  

5.并不是只有享有权利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我国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人民主人翁地位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来体现和保证的,人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都是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有权利才是当家作主的体现。

  

6.自由地表达政治意愿是公民的政治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1)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2)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

  

7.选举权并不只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此观点是错误的。

  

(1)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即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生机构,所以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我国村民、居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种直接民主的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逐步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提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8.举办听证会,民众代表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利益,国家机关代表反映的是国家利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1)社会听证制度是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是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决策机关所作的决策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不能认为国家机关代表的意见仅仅反映国家利益,而不反映人民群众利益。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

  

(2)参加听证的具体公民,由于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其代表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有差别的。决策机关有责任协调不同社会阶层具体利益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所作的决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9.“国家机关的权力由人民赋予,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这句话并不能全面说明我国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1)我国公民和国家之间是和谐、统一的关系。这种和谐、统一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2)我国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国家机关以权力,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是公民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3)但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是相辅相成的。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应当把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总之,片面强调公民权利而否定公民义务,或片面强调公民义务而否定公民权利,都是不对的。

  

10.“开门立法”并不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立法权

  

(1)在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认为“‘开门立法’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立法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实行“开门立法”有助于公民平等地享有民主政治权利,但“开门立法”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专题6《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易错》


1.政府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直接干预经济活动。

  

政府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以宏观调控为主,间接引导,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2.转变政府职能不是弱化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是弱化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该强化的要强化,该弱化的要弱化,是弱化、强化还是保持不变,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我们既不能认为“管得越多越是好政府”,也不能认为“管得越少越是好政府”,政府应该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职权,既不能出现“越位”,也不能出现“错位”“缺位”,要把该管的管好,要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3.政府承担广泛而重要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帮助我国公民解决任何困难。

  

在我们的生活中,政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政府不是也不可能是全能的。政府只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就是政府为人民服务,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时每刻都会感受到政府的作用。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受到政府的管理。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使我们深切感受到我们的政府是便民利民的政府。

  

(2)我们作为公民,也必须不断提高公民意识和政治素养,积极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公民要了解政府的性质和职能,相信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另一方面,公民应支持政府的工作,寻求政府的帮助,监督政府的行为。

  

5.法制和法治不是一回事。

  

(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是相当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而言的,涉及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

  

(2)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法。它包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督、普法教育等在内的全面系统工程,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

  

6.政府只要依法行政,就能正确行使权力,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1)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因此,政府正确行使权力必须要依法行政。

  

(2)政府正确行使权力,只有依法行政是不够的,政府权力的行使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否则会导致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专题7《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不能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在我国,省、直辖市的人大虽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地方立法,所以地方人大不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机关。

  

2.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直接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要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此观点犯了绝对化的错误,把它当做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唯一形式是错误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其他诸如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种基层民主制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而有效的形式。

  

(3)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才能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3.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并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1)从国体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2)从政体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大代表才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4.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间是不矛盾的。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自己的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3)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决定了在我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

  

因此,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5.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只是要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使党更好地担负起政治统治、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1)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求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这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仅要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而且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这三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

  

(3)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还必须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还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4)国家的政治统治、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机构来实施的,不是由党组织具体行使的。国家机构在行使对内对外职能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依法行政。把党的领导和国家机构履行国家职能混为一谈是错误的。

  

6.中国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这并不代表它们都是执政党。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具有历史和法律赋予的执政资格。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共产党是通力合作的友党,作为参政党,具有法律赋予的参政权,包括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以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合作的政治基础。各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

  

(3)认为中国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都参加了国家政权是合理的,但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只有共产党才是执政党。

  

7.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而非国家机关,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分。

  

(1)国家机关具有强制性特征,而政协的提案、建议没有约束力。

 

(2)国家机关通过实施相应的国家职能,具体组织、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政协不直接对国家事务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3)国家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政协上下级是指导关系。

  

(4)人民政协不是各民主党派的政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履行国家职能,也不是政党,更不能把它等同于我国的政党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协也不是政治联盟。

  

(5)“人民政协”或“政协”不能等同于“全国政协”。

  

8.实现民族平等并不是消除民族之间的差别。

  

(1)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2)我国各民族平等的权利已真正得到实现。具体表现在各民族在政治权利、社会地位上实现了平等;各民族在发展经济、文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是这并不否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

  

(3)虽然各民族之间没有优劣之分,但总有大小、强弱、发展程度上的差别。

  

9.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宣传无神论是不矛盾的。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我们党和国家必须有相应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全体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教育,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都不能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无神论宣传;当然,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也不能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宣传有神论。

  

10.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并不是只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能够克服宗教的消极作用。

  

作为与科学世界观相对立的宗教,只要存在,其消极作用就不会消失。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对宗教事务加强管理和对教徒进行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教育,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某些宗教制度,利用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是可以把宗教的消极作用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的。


专题8《当代国际社会》


1.一国在国际活动中的主张和做法并不只是为了本国利益。

  

(1)国家利益是国家制定对外政策的依据。一国在国际活动中的主张和做法是其对外政策的具体体现,因此,这些主张和做法都要维护本国利益。

  

(2)一国在国际活动中的主张和做法不能只顾本国利益,更不能以维护本国利益为理由,侵犯别国的主权和安全,干涉别国的内政。这样的行为是非正义的,从根本上、长远上看,也是会损害本国利益的。

  

(3)少数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而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必须予以反对。

  

2.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并不代表它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就越大。

  

(1)一个国家能否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对外政策,而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是由其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的,并不是由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决定的。

  

(2)经济发达且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不称霸的国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才更大。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将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3)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障碍。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外交政策的国家,其经济越发达,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威胁会越大。

  

3.战略伙伴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结盟关系并不相同。

  

(1)含义不同。战略伙伴关系是指国家在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事务中,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战略方向、战略关系、战略合作诸方面互为伙伴关系。战略伙伴关系主要体现在国际和地区范围内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而且一般都签署相应的协定或条约作为法律基础。结盟,一般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订带有防守性质的同盟条约,共同防守来自非同盟国对同盟国的军事入侵;在一个成员国遭到这种入侵时,其他成员国必须视为对自己的入侵,从而必须履行保卫该成员国的军事义务。

  

(2)产生、发展的原因不同。战略伙伴关系是世界多极化趋势发展的产物,大国之间发展伙伴关系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使大国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趋势加强,形成了许多新的利益汇合点、互动点;而结盟关系是冷战时期的产物,由于两极格局、两大军事阵营对峙强化了国家间的军事结盟关系。

  

(3)二者的本质特征不同。战略伙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伙伴国之间平等,不结盟、不针对、不损害第三国;而结盟关系的本质是大国联盟,搞军事集团,联合一方与另一方对抗。

  

(4)二者的影响不同。战略伙伴关系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利于推进世界的多极化进程;而结盟则会导致军备竞赛、全球范围的战争威胁等。

  

总之,战略伙伴关系是冷战后出现的新型的国家关系,与结盟关系和敌对关系相比是国家关系的进步;我国始终坚持不与任何大国结盟的战略,积极发展与各大国的面向新世纪的战略伙伴关系。

  

4.世界多极化并不意味着当今世界已经实现了多极化。

  

(1)国际社会中所谓的“极”,是指综合国力强、对国际事务影响大的国家或国家集团。

  

(2)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动的历史时期,以美苏对抗为标志的两极格局已经终结,各种力量重新分化组合,世界正朝着多极化方向发展。

  

(3)当今世界出现了多极化趋势,并不等于“已经实现了多极化”。多极化格局的形成,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

  

5.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着我国的外交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国家性质不变,我国的外交政策也不变。

  

(1)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性质决定外交政策。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既消除了我国屈从于外国侵略、奴役的社会根源,也消除了我国侵犯别国的社会根源。这就决定了我国只能制定和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2)我国的国家利益决定我国外交政策的内容。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和推行对外政策的依据,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绝不允许别国侵犯我国的国家利益,也绝不侵犯别的国家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必然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3)我国的国家性质不变,但由于国家利益、国家力量等原因,使我国外交政策有了变化,赋予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结盟的新内容,使之更加成熟和完善。

  

6.把和平共处等同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核心和基础;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各国和平共处的保证;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五项原则的目标。五项原则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成为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关于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声明意见建议 RSS订阅 TAG标签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9 - 2020 自学习网

    本站部分内容摘自网络,若您的文章不愿被本站摘录,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