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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囊括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定

  • 日期:2009-10-27 09:17
  •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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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人们要生存就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社会交往,这就必须要有代表一定地域和空间的代号——地名。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也是有一个由低到高、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地名又常有阶级烙印。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地名又带有殖民主义的色彩。地名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时代的标志,有它一定的阶级性和时代性。作为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地名的命名、更名要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成就和特点,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路线和政策,清除那些带有殖民主义、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和污辱劳动人民等色彩的地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原政务院和国务院先后发布过有关地名更名的指示或通知,对纠正地名的混乱现象曾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内外交往日益增加,迫切要求在总结已往和现在地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全面的规定。为此,国务院于1979年12月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个囊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全面性法规性的规定,对根除地名命名、更名的政出多门的混乱现象,使地名逐步实现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的译写规范化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暂行规定共分五章廿三条,对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目的、意义。以及命名、更名的原则及审批程序及权限等均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使这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组织上保证了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是关系到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国际交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做好。使地名工作更好地为国家建设,为国际交往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完整准确的地名资料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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