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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学生被迫转学 教育经受严峻考验

  • 日期:2012-04-2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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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后半年,韩某由华英中学转来,一直纪律松散,不好好学习。拉帮结伙、打家斗殴,强行向同学索要钱物,经多次教育,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其行为危害由班级延伸到学校以及其他兄弟学校。于是学校建议家长让孩子转学,家长反映到报社,报社以“未成年人犯错学校不能变相开除”为题曝光,报纸全文如下:

10月的一天,***中学和**镇中学的多名学生向一名同学索要现金并将其打伤。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此事前后,***中学将本校初二年级参与此事的两名未成年学生做出“建议转学”的决定,致使这两名学生不能继续在原校上学,时至今日已一月有余。

学生韩某、齐某的母亲在向记者反映情况时首先承认自己孩子所犯的错误并检讨自己管教孩子不严的问题,但同时对校方采取不让孩子继续上学的做法表示强烈的不满。韩某的家长告诉记者:10月25日下午,学校政务处的老师将我的孩子叫去说:“要钱打架是你带头儿,你不要来上课了。”我第二天到学校找到王副校长,王副校长拿出孩子入学时与校方签订的“协议”说:“这上边写得很清楚,家长不要再解释,停止上课,把孩子领走。”我说:“在事情没弄清之前不要让孩子停课,这样不清不白的停课家长想不通。”王副校长说:“想不通回家想,家长再做什么努力也没用。”10月27日,县公安局城关分局治安大队姓康的队长曾给该校校长打电话,告知此事已调查处理完毕,应该马上让孩子返校上课,不要再耽误学习。

两位家长还反映说,此后他们多次到学校找校长、副校长要求让孩子回校上课,但校长让找副校长,副校长又让找校长,就是不答应孩子回校上课。家长们在无奈之下,就让孩子自己回校上课,但去了两次,均被赶了出来。学校不仅剥夺了孩子上学的权利,影响了孩子宝贵的学习时间,也给家长带来了很大烦恼。

为了搞清这起多人参与的要钱打人事件的性质及严重性,记者到该县公安局城关分局治安大队了解情况。据了解,此事的参与者大都是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钱10多次,共900多元。经深入调查,治安大队最后作出了将所要的钱退给被索要学生的处理意见,并对这些学生和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没有作出其他处罚决定。干警们证实了康队长曾给校领导打过电话,也确实讲过应尽快让孩子们返校上课的意见。

记者又到该县***中学采访。该校政务处主任介绍的情况十分简要:“韩某不是我校的学生,是临时借读的,什么手续也没有。对齐某我们始终没说不让他上学。因为他参与此事,起到牵线的作用,为了保证他自己的安全和防止社会上的青年来找他,我们建议他转学。”记者问:“学生家长和孩子不同意学校的建议,还想在原校上学,为什么两次将孩子赶出学校。”主任说:“没听说此事。”记者请求看一看校方与韩某签订的协议,主任出去了一会儿,回来说:“找不到了。”

据调查,学生家长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首先,不论校方是作出开除学籍,还是强迫转学,或是“建议转学”的决定,造成了学生不能继续在该校上学的事实。现在虽然他们已在其他学校临时上课,但家长及孩子均表示这样的处理不公正,并未像校方所讲同意“建议转学”。

其次,校方的确在公安部门尚未调查处理此事前就做出不许学生上课的决定,并且在事情已搞清楚,公安部门的同志几次讲不应影响上学后仍坚持将学生拒之门外,造成学生辍学近一个月的事实。

第三,该校不论是在韩某入学时还是在“建议转学”的实施过程中,均未按照国家及省市教育部门的要求,严格履行入学、转学程序及手续,随意性较大。据了解,该校采取这种“建议转学”的做法已不是第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特别强调,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处分,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给予开除。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教育,结合错误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无可非议。但平***中学这种所谓的“建议转学”,客观上形成了变相的开除,造成两名学生一个月左右时间未能上学的事实。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也给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及成长带来不良的影响及后果,同时也放弃了作为学校应负的教育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学生一出问题,校方就将学生拒之门外的做法应当纠正。

该文引起县领导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学校以书面形式向县领导和局领导汇报情况,教育局派有关领导深入学校进行调查,为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做准备。学校向上级部门的递交的汇报材料如下:

汇报材料(一):关于韩某、齐某违纪情况的汇报

韩某,男,2005年9月9日经田某介绍由华英中学到我校初二(2)班临时听课(他原计划到石家庄上学,由于当时转学手续未办好,临时到我校听几天课)。10月7日,华英中学政教处的老师到我校反映说韩某带领十几个人到华英中学找学生索要现金,希望配合落实。当时因初二未开学,当天未落实。10月8日,找韩某落实,开始韩某态度很强硬,拒不承认,后来华英中学负责人带着被打并被要钱学生的材料到我校对证,韩某才承认了向华英中学同学要钱并殴打学生的事实,家长最后赔偿人家10元钱,并当面表示道歉。学校当时想让韩某回原学校上学,但因家长一再请求,我们也考虑该生在我校初犯错误,对他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就答应他暂时留下来听课。

10月25日我校初二(2)班学生郄某和父母到学校反映说:“初二(6)班学生齐某、初二(2)班韩某勾结平山镇中学生尤某等十几人向他索要现金。当时考虑到因牵扯到外校学生,本校不便调查处理,就建议他报案。后经镇派出所调查证实:齐某是第一个把郄某叫出去,让尤某等人打了一顿,齐某要了某150元,交给了尤某。当韩某赶到要钱现场时,他们已把郄某打了。第六次向郄某要钱时韩某也在场。(据郄某说他们向他要了十次钱,共计911元,齐某和韩某参与两次,城关派出所对韩某、齐某做出了各罚款200元的处理。)

在此之前,齐某与本校初三(3)班梁某同学因家庭大人之间发生矛盾,齐某就勾结镇中尤某等人殴打梁某,学校多次找两家家长调解此事,并对两名学生进行了教育。

另据我校保安崔某反映,10月28日下午6点放学后,很多同学在门口围在一起不走,崔某前去说服疏导学生离校,其中一人就是不走,崔某问他是不是本校学生,他说不是,崔某给他讲了门岗纪律,但还是不听,后来两人发生了口角,那人就用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就来了六七个社会青年在校门口横冲直撞,转了一圈走了。上晚自习前又有四名青年到校门口逗遛,并有一人到门岗室说了一些威胁崔某的话(劝说不走的就是某)。

鉴于两名同学多次违犯纪律,已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本班同学对他俩有了畏惧心理,更主要的是校外人员也经常在校门口勾引他俩,他俩的行为已对其他同学构成威胁。考虑到本校已不利于他俩的学习成长,就和两位家长协商,让其换换学习环境,这样对二位学生的学习成长都有利。在我们的解释下,两位家长也同意了,并都联系好了学校,韩某的家长已给他准备好了一切生活用品,送他上学时不知什么原因他又没去,后来又到开智中学上学了。

汇报材料(二):关于**日报刊登的《未成年学生犯错误,学校不能变相开除》一文存有不实之处的说明

2005年12月14日《**日报》刊登了《未成年学生犯错误,学校不能变相开除》一文,我们认为有些不实之处,现予以澄清。

1 、报上说:因为韩某、齐某和镇中多名学生向一名同学索要现金并将其打伤,学校就做出了将两名学生“建议转学”的决定,不符事实。在此事件发生之前,韩某就勾结校外人员到华英中学向同学索要现金并殴打同学,学校对他进行了耐心的批评教育。但到10月25日他又两次参与了向同学索要现金的事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向同学索要现金达三次之多。齐某在此之前就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同学,学校也对他进行了教育。在此次向同学要钱的事件中,他是第一个叫出去同学并亲手向同学要了150元,还参与了打架。学校从未对两位同学做出“建议转学”的决定,也从未对其他违犯纪律的同学做出过“ 建议转学”的决定。我们是考虑到换换环境对他们的学习成长有好处,向两位家长提出了让其转学的建议。

2、报上说:10月25日下午,学校政务处的老师叫韩某“你不要来上课了。”不符事实。10月25日下午平山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来学校落实情况,当时因齐某不在校,他们只问了韩某的情况,问后韩某就随家长回家了,我们从来没说过“你不要来上课了”。

3 、报上说:我第二天到学校找王副校长,王副校长拿出孩子入学时与校方签订的“协议”说:“这上边写得很清楚,家长不要再解释,停止上课,把孩子领走”,“想不通回家想想,家长再做什么努力也没用”不符事实。王副校长从来没说过这些话。第二天韩某的家长来学校要求让孩子上课,我们只是说派出所正在调查,还没有搞清楚,你应该积极协助派出所把事情搞清楚,等有了调查结果再说,现在就来上学怕在路上不安全。

4、关于签订的所谓“协议”不实。我们让他看的是学校打印的《转入学生责任书》。

5、报上说:孩子回校上课,去了两次,均被赶了出来。真实情况是家长没和学校说一声,就让孩子进教室上课,我们考虑到如果事情没有处理好就来上课,这样对孩子的安全没有保障,尤其是在上下学的路上很容易发生意外,为了两学生的安全,我们通知家长把孩子领回家去,并非“赶了出来”。

6、报上说:他们多次到学校找校长、副校长要让孩子回校上课,但两位校长互相推诿,也不符合事实。二位校长都接待了他们,并给他们做了耐心细微的解释工作,让其换换学习环境,既可以与以前结交的不良同学断绝交往,也在新的环境中不受同学的歧视,对两位同学的安全也有保障。两位家长当时也同意转入其他学校,并联系好了学校。韩某的家长给孩子买好了到其他学校住宿的生活用品,但在送韩某去的时候,韩某又不愿意去了,后来到开智中学上学了。

7、报上说:校方在公安部门尚未调查处理此事之前,就做出不许学生上课的决定不符合事实。这次韩某、齐某与同学要钱是在10月25日郄某和父母到学校反映问题时,我们才知道的,10月25日下午派出所到学校调查情况,在此之前他俩一直在上课,何来学校做出了不让上课的决定。

8、报上说:学校未按照国家及省市教育部门的要求,严格履行入学、转学程序及手续,随意性较大,也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因为韩某想到石家庄上学,但当时没有办好转学手续,经田校某介绍在我校暂时听几天课。故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必要。如果按转学程序办他根本不可能到我校,因为我校班容量大,教育局不办理转入手续。

9、报上说:韩某、齐某的母亲在向记者反映情况时,首先承认自己孩子所犯的错误并检讨自己管教孩子不严。可是两位家长到学校后都夸自己的孩子懂事,遵守纪律。韩某的母亲说他的儿子在原学校是学生干部,很懂事,可到我校仅一个月的时间就三次参与向同学要钱的事,她说的能让谁相信。齐某的母亲说她儿子也很听话,还经常从家里拿钱给同学们花,可事实是她儿子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同学,串通镇中学生向本校学生索要现金达900多元。

县领导对学校的汇报和教育局的处理力度不够满意,要求教育局尽快做好妥善处理,让两个孩子返原学校上课。于是,教育局主管领导带领学校主管领导前往两名学生家,与家长协商处理事宜并达成如下“共识”:

(1)、学校承认对两名同学处理过当,对家长赔礼道歉;

(2)、马上请两名同学返回原学校上课;

(3)、学校负责两名同学的补课任务(由于与转读学校的教学进度造成的误课)。

此事到此还没有划上句号,教育局要求学校对学生管理进行整改,学校向教育局递交了整改汇报,全文如下:

***中学在韩某事件发生后关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举措

韩某事件发生后,我校领导对学生管理问题做了认真的反思,特别是对学生法制教育和对行为不良的学生的教育和处理工作,做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调整了思路,采取了措施。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改变观念,依法治校,依法执教。韩某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就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做了讨论和研究,大家提高认识,统一了思想。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确定为全体领导和老师经常学习的内容,在工作中,严格依法执教。取消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制定合理又合法制度,并立即推行。

第二、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全面推行合理合法的教育思想。要求班主任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做到不打骂、不体罚、不侮辱、不讥讽、不停课、不说伤害学校自尊的话、不做伤害师生感情的事、不激化师生矛盾。动之于情,晓之于理,依法教育。严格遵守《外国语中学教师文明礼仪规范》,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用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人,教育人。

第三、对学生采取以下几方面的管理措施,提高学生管理效果。

1、实行全封闭管理。住宿生不外出,有事需要外出时,必须严格按请消假制度办理出门手续。不论毕业班还是教师子女,也不论离家远还是离家近,走读生一律不上晚自习,放学后半小时静校。学生出入大门出示学生证,临随出入学生,门岗人员严格检查学生证,无请假条的住宿生,一律不放行。

2、各班召开主题班会,创建“安全文明100天”。在主题班会上,各班要以《外国语中学学生文明礼仪规范》内容为主题,确实要让学生知道,文明礼仪规范是他们一生的精神财富。

3、各班成立新的安全小组,走读生小组以家庭住址为半径划片成立,住宿生小组,班主任根据情况自己安排。走读生各小组成员在回家路上,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保证回家路上安全,若有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小组成员可以劝阻,也可以向学校老师汇报。住宿生小组成员,互相监督学生在学校生活纪律情况。安全小组的成立,为学校能及时了解学生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条件。

4、各班建立“心情小信箱”,号召学生给班主任老师写纸条,可以述说自己的心事,也可以反映学生中的问题。班主任对所有的来信都要认真的对待,这样可以加深班主任和学生的感情交流,也可以及时了解学生中存在的问题。

5、各班要高度重视学生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安全小组、“心情小信箱”和其他渠道了解到的学生矛盾问题,要给予及时的解决,并记录归档。

6、各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多做个别教育工作。对行为不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善于发现他们的闪光点,给予鼓励,培养他们的自尊自爱意识,逐步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

7、组织法制报告会,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让学生明白什么行为是犯法的,什么行为是违规的,并把法制教育贯穿在教学当中去。

上级领导的意愿是好的,但事情的结果并不那么如愿:

(1)韩某和齐某没有返校上课,之所以向报社反映情况,是为了对学校“建议转学”的意见给予报复,给学校领导以难堪。

(2)学校领导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教育。

(3)受害者郄某听说韩某和齐某将要返校上课,不得已转到其他学校,以逃避再次被人欺负殴打。

教师评论:1、为了维护个别学生的权利而损害大多数学生的利益,这样值不值得。个别差生是害群之马,不处理他们,大多数学生学习环境谁来保证?

2、违纪学生不能够转学,受害者被迫转学,这样扭曲的教育现状,教师和广大家长能够接受吗?

3、在以后的教育中,品行不端的学生,作为老师还敢硬管吗?如果管理方式过硬了,由谁来为教师作主?

4、这类学生品行差,性格倔强,事事以自己为中心,做事不管别人的感受,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象经常进出监狱的犯人一样,仅教育无法改变其行为习惯,给一点薄惩应该是正确的。学校让其转学,对学生既是惩罚性教育,也是创造新环境让其从零开始的机会。家长为什么就不能接受呢?学校为什么就违法了呢?义务教育法规定孩子们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不得开除学生。勒令转学是否属于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呢?为学生找学校继续学习,并为其办理转学手续,是否属于开除呢?义务教育法没有明确的说法,只是被一些人理解为是而已,这是值得有关机构明确界定的问题。

5、教育的无奈,正在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没有过硬的以法律为依据的管理机制,学校的教育质量如何保证,难道我们教师该在这教育的十字路口永远徘徊下去吗?

笔者意见:

1、对违反严重错误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劝其转学在新环境中从零开始,虽不妥当,却也可行。另外转学后即便学生转变不好,也可以起到分化危害的作用,不至于在一个环境中危害到底,减少对一个环境的危害程度。

2、对差生管理不好,归根到底是教师教育素质不是很高。提高教育质量不是靠抛弃学生,提高教师教育素质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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