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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疾病的分类

  • 日期:2011-06-15 08:22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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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理疾病一样,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可以是严重的,也可以是轻微的。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在同一时期里,几乎可有20%-30%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异常。那么怎样去区分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呢?目前,各国都有自己应用的分类体系或方案,我国精神病学者于 1958年开始制订出分类方案,1978年,1979年两次进行修订,这一草案将精神疾病分为十大类,其中除儿童精神病按年龄区分外,其他均按病因和症状来区分。美国精神诊断分类手册(DSM)1978年修订为第三版,即DSM-Ⅲ,这版的分类系统把全部精神疾病归属于17个类别,并分为五个诊断轴以确定每个病人的特点。这样医生对病人不仅有了诊断标准,也可以从分类过程中看到临床特点和研究情况。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ICD)于1965年第六次修订时增加了精神疾病的分类, 1977年世界卫生会议通过和正式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即 ICD-9。这一分类把精神疾病分为器质性(290~294)和其他精神病(295~299),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和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00~316)及精神发育不全(317~319)四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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