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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不要轻易给访民扣上“寻衅滋事”的罪名

  • 日期:2019-07-0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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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年,在基层传送最快的一个音讯就是,谁谁谁由于上访被抓了,在看守所关了多长时间还没出来。听到相似的音讯,大多数人见怪不怪了!这类音讯很多。

原本,说起哪个人被抓,被羁押到看守所,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做了违法的事情冒犯了刑律自然就该进去。但是,假如呈现了很多人仅仅由于上访就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羁押,却让人不敢苟同。

但凡上访者,大都是由于遇到了本人以为不公平的事情,无人能给一个合理的说法,求诉无门,在当地简直处理不了本人所诉求的问题。

曾有这样的例子,在征地拆迁中,当地为了能到达目的,谁不听话,就拾掇谁。于是,半夜强拆者有之,殴打阻拦者有之,这些被拆迁户成了待宰的羔羊。这种强拆,常常还都是在拆迁补偿没有谈妥的状况下停止的。被拆迁户无力抵御,只好向上反映,但是,他们反映的问题在中央得不到处理,希望能得到上级的直接处置,他们独一的出路就是上访。

而一些中央,为了阻止上访,除了劝慰、专人担任之外,关于因问题得不到处理连续上访、越级上访会采取强迫手腕。这类状况,常见的大致有三个罪名:寻衅滋事、敲诈讹诈、扰乱公次序。今天先说说因上访被定寻衅滋事罪名的状况。

先看看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是怎样定的!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毁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肇事,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重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施行前款行为,严重毁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分金。

对此,我们能够解析一下:

《刑法》第293条(三)规则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成罪的根本特征之一,而且由“强硬”的手腕和“拿要”的目的为关键词做出限定。

刑事审讯的根本准绳与常识是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特别在个案法律解释中,绝不允许作扩展性的解释,在法律规则有含糊之处,则不允许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

司法理论中对寻衅滋事罪解释是从“寻衅”和“滋事”两方面权衡的,“寻衅”是指寻求刺激和取乐;“滋事”是指无事生非、蛮不讲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动机是受流氓心态指配,强硬是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腕,拿要是非法占有财物,结果是形成受害人恐慌,严重影响社会次序,定罪规范是由于上述行为到达情节严重的水平。打击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企图在于依法惩办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所谓乡霸、村霸、街霸、路霸。

分离此类案件的客观状况,很多证明“强拿硬要”的事实是依据打压上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政府官员的证言,并无其他客观证据加以证明,因而,不能混为一谈,应依据详细案情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定罪。

至于有些案件中说,上访人索要很多钱,情节严重。情节能否严重应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判别:

手腕和方式:因上访被以寻衅滋事拘留的人,大局部只是到有关部门上访呼告,很少会采取暴力或要挟手腕。

一惯表现:假如上访人没有前科并不断是违法公民,很难以他们成心没事找事儿论处。

立功动机情节:很多上访人都是去寻求协助哀告的,根本上不存在满足取乐的动机,也不会没有不安康的意念,试想,谁家的日子过得好好的会无辜上访并把此当乐趣?除非是肉体病,又怎样能阐明他们是成心没事找事儿呢?假如不是由于觉得本人家的利益受损害,他们是寻求方法寻觅依托来处理本人的诉求,不存在又成心取乐、没事找事儿的状况,没有觉得委屈谁会背井离乡栉风沐雨的去上访呢?这类状况,你不去找准上访人的上访本源并处理之,却以寻衅滋事抓人,这无非是满足那些因上访给当地掌权者形成不好影响而采取的打压手腕而而已。其实,仅仅就受访者而言,何罪之有呢?

很多这类案件中,公诉方的意见从两方面论证立功,一是被告人经过上访的手腕给政府施压;二是上访人为了多要钱财行为违法;构成强硬;三是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早年曾经得到处理,被告人也表示认可,被告人到北京上访时接访人员请求其回中央,被告人请求先接到钱,否则回绝回中央,其再行上访的作法构成立功。

而很多上访人遇到的状况大局部都是:中央政府组织的结合调查组查明了被告人反映的状况属实,先处理一局部,之后接着算。而这个承诺在得不到满足的状况下,走上上访之路的。而从国度、省、市、县都给下级政府发送催办函请求上报处置落实结果,但不断难有停顿,被告迫于无法而走访。

笔者以为,被告人信访或走访的行为属于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视权益,假如在行使这些权益过程中呈现的不妥或违法行为,只需情节达不到严重水平,仅可治安管理处分法调整,没有刑事处分的必要。

笔者留意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了一个“非正常上访”的概念,但“非正常上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上访哪怕天天上访也是公民的权益,是出于无法,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哪怕时时接待是一种职责。只需有冤没有申,只需有错没有纠正,以至只需有疑惑没有处理,就能够行使公民的申述权、上访权、说话权,公诉机关及政府没有什么理由和法律根据把被告人的上访就定为非正常。因而,很多此类案件中事实反映出上访人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规则毫不相干,既不契合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目的特征,也没有寻衅滋事罪所规则的几种客观情形。政府机关或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上访,不是处理所反映的问题,不是真诚地沟通思想,而是借助权益以剥夺自在的手腕,到达阻止其继续上访的目的。

对此,我们需求正确对待信访办理程序规则与长期上访两者的区别;

不论信访也好,法院判案也好,都有一些程序的规则。程序规则主要是对办案人员的规则,从办理程序上,就上访而言有“处置、复查、结论”,就法院判决有“一审、二审、审讯监视”,决不意味着“复查结论”和“生效判决”就是盖棺定论的谬误。公民以为“处置结论”和“生效判决”有错误仍可继续申述,直至纠正错误。程序上规则作为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能够不再受理这继续的上访或申述立案,但决不能剥夺公民继续请求受理上访和申述的意愿表达权益,更不允许把公民在不受理之后一次又一次的继续恳求视为违法,以至立功。事实上,很多冤案错案,正是在不受理之后公民仍不时的坚持,一次次的恳求,最后又受理继而发现原结论属冤案错案的。

信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作出一个结论,这只代表走完了一个程序,不是得出结论之后就不允许提出反对意见。包括法院的终审讯决,比方本案将要作出的一审讯决,只意味着一个程序的完毕,当事人还有权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不等于该案曾经盖棺定论。正由于如此,法律才规则了当事人有权对生效判决停止申述再申述,不断申述,子孙后代继续申述。有些冤案正是因而才得以平反改判纠正错误的。由此可见,中央各部门以为对被告人反映的问题曾经处置终了,但被告人仍继续上访就是非正常的,作为立功事实认定是不应该。假如县乡停止了查处,就不允许再上访,信访条例即没有必要设置市、省、国度级信访部门。

上访人员大都是心有冤枉,特别是到北京上访,更是实出无法之举,假如请求他们不提请求,显然属于苛求,只需这请求没有超出明显的限度,就应是允许的,信访接待人员应充沛了解并具备应有的耐烦,这是信访工作的根本请求。假如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属实,曾经有过明白确认,上访是有理的。上访的问题不断不落实,上访人就此不落实的问题再上访是法律赋予的权益,其行为决不属于无理上访,一个需求留意的事实是,被告人上访反映问题很多都是是某些部门逼出来的,某些部门企图以压制以至剥夺公民的自在的手腕来限制公民上访的做法最终只能适得其反。

很多中央他们以当地的利益好恶为规范,把上访行为逐个过筛然后上纲上线,应用控制的权益打压访民,很多事情的另一面却是见不到一点当地对形成上访的要素或办事不力的内容。所以,有理由置信,一些案子实践上是由权利部门为了完成本人的目的而对司法干预的结果。

而且,起诉和定罪不契合中央肉体,更不利于维护稳定大局。

中央的政策是好的,这是广阔大众的共同见地。中央一再强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决不能动用专政机器来处置。用围追堵截的方法看似处理了一时一地之需,但从久远从大局思索,只能是祸不单行。说到底这种做法明显背叛了“依法治国”肉体。

能够说:上访决不属于无理或非正常,由于有些事实毕竟存在,从另一个角度想想,有哪个老百姓会花钱生气遭罪,没事找事上访闹,一切上访的都有一定的道理,最少是站在他的角度以他的学问经历停止判别,他是有理才去上访的。即便事后证明他的主张不完整正确,那也只能阐明他的判别有误,而不是成心立功,其行为只需不是捏造事实,就绝对不能动用刑罚。我们曾经看到,被告人所反映确实是触及农民集体的事情,农民不容易,即便他的做法使某些权利部门不好承受,即便因他增加了一些工作量,增加了一些开支,那也不是上访人的义务,不能构成立功。越是这种状况越需求我们用法律情感的一面及国度母亲般的暖和教育、感化被告人。

《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则:"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置决议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九条规则:"信访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则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则提出;上级行政机关以为有必要直承受理的,能够直承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则:"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置决议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能够自收四处理决议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恳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恳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所以,越级上访也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而并不是违法的行为。  

假如上访人在上访的时分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没有破坏公私财物等行为,那么,这种上访就缺乏以寻衅滋事论处。

还有的中央,为了给上访人定罪,会拿进来北京上访时北京警方的训诫书作为根据。其实,训诫书不能证明被告人施行了立功行为。

首先,训诫书没有阐明上访人在上访的时分能否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能否有扰乱国度机关周边的公共次序,同时也没有阐明上访人上访时扰乱“公共次序”的情节能否严重,以及形成了什么样的严重结果;

其次,关于训诫书的实践作用,其仅仅是对没有违法但有一定违法可能性的信访人的一种告知和提示,不是对公民详细行为的否认性评价,其作出不意味着被训诫人施行了扰乱公共次序的违法行为。《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增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置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施行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08〕5号)这份信访文件第二条也能够看出训诫书只是针对“只要普通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分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假如说连治安管理处分都不构成,又怎样能构成立功呢?因而,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有上访行为,而不能证明有扰乱公共次序的行为。也就是说,训诫书证明上访人还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上访人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训诫书作为行政处分或刑事立功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以至是立功,这显然是可笑的;

最后,训诫书的重要意义是告知,即告知上访人应当到相应的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要依法维权,不要做违法事情,上面没有记载上访人有违法行为。其与公共场所悬挂或张贴的“此处制止吸烟,违者罚款200元”的告示牌并无实质区别。实践作用是提示、告知,而不是惩戒。

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处理的一种途径。进京上访,只是其问题在基层长期得不到处理而寄希望于经过更高权利者,合法寻回本身权益的无法之举。作为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和维护上访者的权益,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认真看待并实在处理上访者的合法诉求,而不是激化矛盾,一味阻止、打压以至刑事入罪,这样不只无益于问题的处理,还可能将上访人完整推到对立面,增加社会的不稳定要素。在依法治国方针全面深化的今天,行政官员应当更多运用法律思想,用“疏”的方式把大众诉求引入法治轨道,而不是用“堵”的方式来阻断大众的呼声。

案例:

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吗?-胜诉判决通知你,不构成!

邯郸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磁县法院一审错误判决,改判曾因上访而被构陷为“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无罪!

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邯市刑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磁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拘捕。200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拘捕,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9年5月1日作出(2009)磁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09)邯市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磁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0)磁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8年8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乘坐火车进京到国度信访局上访。下午5时许,杜某某抵达国度信访局时该单位已下班。邯郸市信访局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刘某某对其劝返,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说,与刘某某大吵大闹,并扬言到天安门上访。磁县信访局局长黄某某等人闻讯赶到后对其停止了劝说,并让其和他们一同分开,等奥运会落幕后再来上访。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止,跑到桥上后爬上栏杆,称“你们再往前走,我就要跳河”。黄某某等人上前强行将其从栏杆上拽下。黄某某在劝导杜某某时,手、腿部被擦伤。经磁县公安局法医审定,黄某某的伤情已构成细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某(磁县信访局局长)证明,2008年8月5日,我在北京做引导劝返工作。下午5时许,接邯郸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刘某某电话,说有一个磁县人在国度信访局上访。当我和同事朱某某、陶某某赶到国度信访局,见杜某某正与刘某某吵闹。我劝杜等奥运会完毕再来,可杜说磁州镇不给处理问题,他就在北京告状。并说如今天安门还没下班,且边说边朝东跑。我担忧他到天安门肇事,给奥运会开幕形成不良影响,就继续劝说杜某某,杜不听反而横穿马路朝南跑,当跑到永定门西路通往南二环的衔接桥时,杜某某说如我们再往前走他就跳河,说着爬上桥栏杆就要跳,我赶紧上前将他拽下。之后我劝杜某某上车跟我们回去,但他不肯,并高喊奥运会时不来上访,谁给处理问题,引来100多人围观。后经再三劝说,杜某某才与我们上车分开,整个过程大约持续半个钟头。并证,在拽杜某某下桥时,手和腿被擦伤。

证人朱某某、陶某某(磁县信访局工作人员)证明情节与黄某某所证分歧。

2、证人刘某某(邯郸市信访局工作人员)证明,2008年8月5日下午5时许,我在国度信访局左近值班时,发现磁县杜某某前来上访,我便亮收工作证向他标明身份,并通知他国度信访局已下班,让他明天再来。可杜某某不听反而边吵边骂,引来路人围观。期间,我趁机给磁县信访局黄局长打了电话,约20分钟黄局长带人赶到,我将人交给黄局长。并证,在国度信访局门外东边给杜某某做劝返工作约30分钟,有40-50人围观。

3、有证人黄某某、朱某某、陶某某、刘某某工作证复印件在卷。

4、磁县公安局(2008)第627号法医审定书记载,伤者黄某某右前臂、右手背、左手碗、右膝关节均有挫伤,属细微伤。并附有伤者照片在卷。

5、被告人杜某某欲跳河地点照片及磁县信访局证明,证明杜某某欲跳河地点。

6、有磁县磁州镇关于被告人杜某某反映土地承包合同纠葛问题调查处置意见、反映南开河村主任李良在耕地建两处住宅调查报告及磁县信访局对杜某某反映自然气管道从村经过补偿问题证明等证据。主要阐明杜某某所反映问题均已查处回答杜某某,2008年8月5日杜某某进京上访属无理上访。

7、被告人杜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08年8月3日,在磁县财政局门前遇到信访局长黄某某,其说磁州镇不给处理问题,就到北京上访。黄局长说北京举行奥运会,有事在磁县处理。其说“就北京开奥运会去上访,才干给指导施加压力,事情才干处理得快”。2008年8月5日早上,我从邯郸乘4408次列车到北京,下午5时赶到国度信访局时单位已下班。后过来一人说是邯郸的,非要让我上车跟他走,我知他是控访人员便和那人大吵与他争辩,并说不让我在这儿上访,还能够到其他中央上访,为此我在信访局和此人大吵大闹。后我朝东跑,那人就在身后跟并劝我上他车,当到永定门护城河桥口时,我见黄局长在一辆车上喊我回去,我不听并横穿马路跑上永定门桥,黄某某劝我回去,我就恐吓他们如再往前走就跳河并上到桥上,黄局长见状赶紧上前与另一磁县人将我从栏杆上拽下。我对黄局长说开奥运会期间我不来,谁给处理问题。后经黄局长等人做工作随他们分开。

磁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信访问题相关部门已明白回答后,仍在奥运会开幕前三天到北京上访,企图经过敏感时期上访,制造影响,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在信访接待人员欲将其接回磁县处理问题时,其不听劝说,与信访接访人员大吵大闹,扬言到天安门信访,并以跳河相要挟,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重紊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立功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能够免予刑事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则,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分。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上诉提出,其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客观动机,客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行为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5日,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乘坐火车进京到国度信访局上访。下午5时许,杜某某抵达国度信访局时该单位已下班。邯郸市信访局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刘某某对其劝返,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说,与刘某某发作争持,磁县信访局局长黄某某等人闻讯赶到后对其停止了劝说,并让其和他们一同分开,等奥运会落幕后再来上访。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止,黄某某在拽拉杜某某的过程中手和腿被擦伤。经审定,黄某某的伤构成细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某、朱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黄某某伤情审定及照片等证据在卷。

本院以为,2008年8月5日下午,杜某某到国度信访局上访,并与接访人员发作争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客观成心。客观上未形成社会次序的严重紊乱。主、客观方面均不契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杜某某上诉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予以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则,判决如下: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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