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类型

  • 日期:2009-06-27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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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城市土地利用一般划分为:
     (1)商业用地。按其性质又可分为零售商业、批发商业和专业性服务业。零售商业大都位于交通最方便,行人众多或主要交通交汇点上。专业性服务业需要交通方便,商业活动频繁,但不一定接近行人众多的地区。批发业的顾客为零售商,由于需要较大空间储存货物,占地颇多,其付租能力又不如前两者,可位于非市中心区。
     (2)工业用地。可分为小型工场和大型工业。后者往往占地面积大,所以很难在租金或土地使用费昂贵的土地上立足,其区位一般受用地的适用性、运输量与环境保护等因素所决定。小型工场生存的条件是劳动力和市场,它们比租金更为重要。小型工场的付租能力有很大的弹性,主要视其产品的档次而定。仓库用地与工业用地类似,其区位也要视其储存货物的档次及用地要求而定。
     (3)政府机关用地。政府往往是土地的支配者,在法律上它可以强行收购和征用所需要的土地,一般不考虑租金问题,而交通方便及邻近其服务对象是其主要的区位因素。
     (4)住宅用地。几乎每一个城市超过一半的土地是作为住宅用地,由于市民必须量入而出,租金的支出不能过于庞大,而交通费支出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居住地点往往是综合考虑生活费用、居住面积、租金和交通费,假设前两者不变。便只能以交通费迁就其租金。同样的居住面积,在一般的情况下,接近市中心,租金高,但可以节省交通费;而远离市中心,则可以少付租金,但要花费较多的交通费。假设可付出的租金不变的话,在市内租用的房屋居住面积小,但可节省交通费,在郊区租用的房屋,居住面积较大,但要付出的交通费用却大得多。因此,从市民总收入中扣除生活费用,决定可付租金和交通费的能力,再根据交通时间耗费的多少和对宽阔的居住面积的渴望程度,就可决定个人居住的地点。不过,应该说明,这里仅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了个人经济条件如何决定住宅用地区位。此外,许多非市场经济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例如,居住区域的邻里关系,住宅是否由工作单位或其它房屋管理机构统一提供等,也影响住宅用地的区位。
     (5)休憩用地及绿化地带。随着对城市生活素质和美化环境的重视,作为休憩用地及绿化地带的各种公园、游园等,也在城市的土地利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区位因素不是付租能力或市场机制,而是通过社会对市民的关心,确定它的存在。
     (6)交通用地和其它公用事业用地。没有交通和公用事业用地,城市便不可能发挥其职能。可是它的性质与商业和住宅用地不同,而与休憩用地和绿化地带相似,是公共财富之一。不过它们又具有生产性质,有的可自负盈亏或间有盈利,如码头、飞机场和自来水厂等。
     (7)农业用地和水面。由上可见,各种用地的区位因素是有差异的,差异愈大,各种用地之间的分化趋向愈强,这种倾向叫功能的分化(FunctionalSegregation),由于这种功能分化,形成了城市某一地区只有某一种单一功能,因此在现代城市中出现了按其土地利用划分的若干功能区(FunctionalAreas)。
     不过,要注意的是,以区域化的术语来说,它们是属于功能区域,而不是枢纽区域(Nodal Region),两者不可混淆。但在非欧美地区的城市,各种用地的区位因素差异不大,分化倾向不强,故工业、商业、住宅功能往往混杂在一起,一般称为混合土地利用。过去认为,这种混合土地利用是一种落后的土地利用模式。但是近年来,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的模式遭到了不少批评,认为这种土地利用功能区过于分化,牺牲了城市的有机组织,忽视了城市中人与人之间的多方面的联系,耗用能源太多。因此,人们提出了多功能综合区的概念,并认为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
     1978年12 月,一批建筑师在秘鲁利马集会,会后发表的“马丘比丘宣言”指出,为适应城市的急剧发展,更有效地使用人力、土地和资源,更好地协调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为此,要努力去创造一种综合的多功能的生活环境,而不是把各功能区机械分离。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类型也大体一致。但由于长期单一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城市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区位因素有所不同。当前,由于我国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述区位因素正开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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