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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途中被撞伤 小学生获高标准赔偿

  • 日期:2012-04-11 09:46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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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县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赔偿纠纷案,使小学生王某获得了足额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系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今年3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在宜宾市一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月,产生医疗费近3万元。王某出院后,经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该起交通事故经宜宾县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兰某负主要责任。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甲便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但二轮摩托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同意按农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故调解无果。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甲委托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指派罗超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调取了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甲在柏溪镇二二四吉星花园小区购买住房的房产证、王甲经营洁具的营业执照、王某的学藉档案等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证明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随其父母居住、生活在城镇,王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仍然认为王某是农村户口,且是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故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经过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宜宾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罗超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赔偿。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将赔偿金11万余元全额支付给了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甲。通过本案的代理,不仅使王某的赔偿得到足额的赔偿,而且为以后此类案件提供了判例。(邓贵华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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