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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补课费初中生跳楼致残 谁负主要责任

  • 日期:2012-04-12 12:21
  •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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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学校催收补课费伤了孩子自尊心

  学校:学生在家跳楼,皆因家长疏于监护

  重庆市某中学初一学生王某课间操时,由于未交纳100元“补课费”,与其他60多名同样未交“补课费”的同学被校长点名留下,校长对这些同学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日下午的班会上,班主任老师又强调缴费一事,并称城里的学生还不如农村生源。王某听后觉得很难受。

  其后,在某日晚自习上,班主任老师在课堂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催促王某交“补课费”,并称如不交,以后就不用来上晚自习了。王某的自尊心又一次受到了深深的伤害,但自己确实又把父母给他交补课费的钱花掉了部分。怎么办呢?他决定向老师撒谎,称父母不在家,没拿到钱。但班主任老师不相信他的话,并于第一节晚自习后与德育主任一起到王某家家访。

  在去王某家的途中,老师碰到了王某的母亲,王某的谎言顿时被戳穿。王某父母很生气,当晚王某一回家,即遭到了父母严厉的责备。晚上10时许,王某一时想不通,突然从自家二楼阳台跳下,摔伤致残,为此造成经济损失78759.84元。

  王某伤残后,其父母悲痛不已,他们找到学校,认为正是因为学校乱收费导致王某打算自杀,跳楼摔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某伤残的所有损失。但学校认为,补课收费并无不当,学生自己心理素质差,在家中跳楼自杀,学生家长应当为其疏忽自担责任。由于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王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收费和教育方法不当是造成学生残废的诱因,而家长的责备和学生的心胸狭隘却是孩子跳楼的主要原因。因而,学校只承担次要责任,家长和学生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3628元。

  点评:这是一个因为学校违规收取补课费引发的案件。在这个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正确分析认定导致学生致残的主要、次要和直接与间接原因,是划分责任的前提。

  间接的诱发原因是学校乱收费和教育方式不当,学校有一定过错。关于不准收取补课费的问题,国务院和教育主管部门很早就有规定,相关文件有几十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招收“择校生”,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补习班、超常班等;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等;不准把社会上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学生头上,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不准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可见,本案中,学校收取补课费,违反了国家规定,有一定的过错。在教育方式上,校长和老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错,给学生造成了很重的心理负担。这是学生最后决定跳楼的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直接的主要原因是家长的责备和学生心胸狭隘。在老师催收费用时,学生由于用了一部分父母给的补课费,产生了害怕心理。在老师家访后,王某的父母非常生气,进而对王进行责备。受到学校和家长两方面的压力,学生王某决定以自杀的方式抵触,最后导致残疾。可见,家长的责备成为他走向极端的重要原因。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认识,明知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决定跳楼,这是他受伤致残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因而,学生和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与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学生和家长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0%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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