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号之间用顿号吗,这个顿号提倡不加

  • 日期:2019-09-27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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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顿号提倡不加
《标点符号用法》文件是这样表述的:“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为什么可以不用顿号呢?吕叔湘、朱德熙先生在《语法修辞讲话》这本书里专门谈过这个问题:“如果一连串的词语都是用引号括起的,按道理是应该在中间加上顿号的,可是形式难看,而这些引号也附带着有隔断的作用,因此一般的习惯就把这些顿号省掉了。”他们二位说得非常清楚,首先这些并列的引号本身有隔断的作用,即使不加顿号,读到这里也会自然而然地停顿,不会因为没有顿号就影响了阅读和理解;其次加上这些顿号,在形式上难看,因为有很多的瓜子点,而且又是引号又是顿号,间隔的距离比较大。所以,不加顿号既符合经济原则又符合审美原则。
如果加上顿号,那也绝对不是差错
刚才引用的吕叔湘、朱德熙先生的论述中已经明确了,并列成分间按道理是应该在中间加上顿号的,不加的话是一种合理省略。我们不能把合理省略理解为必须省略,更不能理解为不省略就是错的。我们不能把推荐性的文件理解为强制性的文件。有些审读部门和审读人员看到并列的引号和并列的书名号之间一加上顿号就判为差错,这是没有道理的,是对文件的一种误读。恰恰相反,在有些语境当中,加上顿号或许是有必要的。比如十九大的报告中碰到这种并列关系顿号就没有省略:“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这句话中“打虎”“拍蝇”“猎狐”全都是加上引号的,是并列引号的关系,按照一般情况中间的顿号是可以省略的。但是十九大的文件不是普通的文件,不省略顿号使文件带有一种严肃感、庄重感。所以,我们不能把不省略顿号视为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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