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

学生作弊被开除 该由谁负责任?

  • 日期:2012-04-25 10:29
  • 来源: 网友上传
  • 浏览:
  • 字体:[ ]
 法院认为:开除学籍不是外部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大学生刘世忠被学校以违纪作弊为由开除学籍。因不服学校的这一处分,他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分。本月22日,刘世忠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沙坪坝区法院以该处分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考试作弊开除学籍

  去年12月14日,我市某大学学生刘世忠在渗流力学考试中夹带字条作弊,学校查出后作了通报。10天后,他参加英语四级考试,身上带的手机未关就进入考场,被巡逻老师的仪器查出。刘称:“当时离考试结束只有半小时左右,我主动承认手机没关,被老师喊出考场问话,老师还检查我的手机,没发现问题,我也向老师解释,确实是太紧张忘了关手机,绝不是想作弊。”

  学校认为,刘世忠带手机进考场已构成违纪,而该学生连续违纪作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遂对刘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申诉无门对簿公堂

  今年2月23日,刘世忠向该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3月15日,刘世忠又向市教委提出申诉,次日便向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而起诉,因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系普通高校进行教学管理的内部行为,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诉求。

  家长支持保留上诉

  昨天刘世忠告诉记者,他来自山东沂蒙山区,家庭条件并不好,家人对他寄予厚望。起初,他不敢把被学校开除的事告诉家人,得知法院驳回他的起诉后,不得不将事情告诉给家里人,父母都支持他继续走申诉的道路。

  他的代理律师韩龙涛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高校作为法律授权学籍管理的组织,处分违纪学生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刘世忠说,他将继续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并保留上诉的权利。

  新闻链接

  案例一:2003年,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学生董某补考时请人代考,被学校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董某将学校告上法庭,审理此案的郑州二七区法院认为,原告在校期间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且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已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权,故该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准行政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遂判决撤销学校处分。

  案例二:2003年6月,广州大学两名学生因英语四级考试请人代考被告发,毕业证遭学校停发。因二人不配合学校的处理,后被勒令退学,毕业证也被注销。二人起诉学校要求撤销处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由于学校是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发生了争议,因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撤销勒令退学的处分;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

一副慷慨激昂,义正词严的样子,怎么说话就突然这么恶毒呢?等你长大了,也进了大学——如果可能的话。你就会看到,大学的官员们是如何通过作弊谋得职位,如何用作弊的方法制造政绩,大学的教师们在他们自己的考试中如何作弊,在职称晋升时如何作弊,在监考,改卷时如何收取学生的贿赂,如何区别对待不同背景的作弊学生。

学校而言,是一个教育机构,是给予人知识的地方,作为一个给予人生能产生问题再解决问题的地方,那么就应该给予犯错的人一个改正的机会吧!
再者我也想请大家来思考这么一个问题,一种行为的滋生是否有它的必然性与逼迫性呢?在目前大学的教育制度当中是否存在一种弊端,使得一些学生不得不做这种铤而走险的决定。难道就真的是完全责怪其的懒惰和不负责任吗?
那么整个社会的状况呢?大环境影响小环境,小环境影响人的作为。
你们是不是觉得这样将其开除了就能够彻底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更本矛盾,其实用处一点都不大。
再者,我再说个也许大家都深知的社会现实,也许被开除的就是没有任何背景没有任何关系的学生,那些家长有些能力的学生会被真的开除吗?
你所说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其实我认为效果不会很大。因为学校对于这个方面还是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来对抗。

对大学生考试作弊处理的案例

05年7月25日和26日,西华大学组织上一学期《经济数学》、《高等数字》两门课程不及格学生补考,结果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48名学生请人代考或充当“枪手”,遂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

2006年1月中央民族大学依据该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除10名学生学籍。已有学生提出申诉。

北京大学最新的通报显示,在上个学期期中和期末(05年上半年)考试中,北京大学共发现本科生考场违纪作弊21起,16名本科生(其中包括6名留学生)因此被取消学士学位资格,3名本科生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2004年1月5日,电子科技大学校园网上出现了《近期考试作弊情况通报》这样一则通告,对近期校内考试作弊的考生进行了曝光,41名作弊的学生被曝光姓名及作弊情况,17名作弊学生受到退学处分。

甘肃农业大学58名学生因为在05年9月24日、25日的补考中有作弊或者代考行为受处分的,其中14人被开除学籍、19人被退学、2人申请退学、23人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的刘彻因两次作弊被勒令退学。终审败诉:北京市一中院认定被告北京市教委“维持该校‘刘彻因两次作弊被勒令退学通知’的决定”合法。

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的董某让同学张某代考,郑州大学于2003年4月4日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学校败诉撤销对其退学处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终审判决:暨南大学根据本校校规中考试作弊,取消暨大学生武某学士学位资格的处分明显重于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应属无效,该高校须在60天内重新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取消学士学位资格、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有依据吗
西华大学对该校50名大学生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原因是这些学生在上学期数学期末考试中,存在找人代考或帮人代考的作弊行为。处分作出后,多名学生不服,并拟进行法律诉讼。由此再度引发了学校开除作弊学生是否合法的讨论。
西华大学学生工作部副部长章红向记者介绍,每年新生入学后,都要参加学生守则考试,学校起到了对触犯代考这条“高压线”的严重后果的告之义务,学生们还签署了考试诚信承诺书。“但学生的侥幸心理仍然普遍存在,讲义气、帮朋友,这必需给予深刻的警示。”章红说,“此前也零星出现过类似事件,学生也被勒令退学了,考虑到以后治校,学校没有退路。”以学生“严重作弊的性质”按照《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处理。
学生却认为学校自己在补考现场、考场管理上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客观上造成了这次大规模的代考事件,学校也有责任,为什么最后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学生?自己的受教育的权利就这样被无情剥夺了,应该吗?况且,学校在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并没有征求学生的意见,就单方面的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程序上合理吗?“弊被勒令退学”是按照旧的《高校学生管理条例》作出的,是否合理。
西华大学代表说:事实上,开除和退学只是说法上不同而已,开除学籍是更严厉的做法。学校的选择是带着感情色彩的,选择了稍微弱一点的处理办法。开除学籍给《肄业证》,勒令退学发《学历证明》。

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的董某案例中,审理此案的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并未将决定送达,也没有告诉学生申辩、申诉权,更没有将处分送报有关部门备案,属行政程序违法;另外,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据此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甘肃农业大学58名学生的案例中,教务处负责人表示,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都在开除学籍的范围内,这次14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都是因为在考试中有作弊、代考行为。

其实,在"作弊"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当中,竟有相当一部分是校方败诉。对此,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这样解释: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出规定,校方惩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例如,不少学校校纪规定"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作弊受处分"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所以,这样的校纪明显与法律相抵触。

广州大学有两名学生因在英语四级考试中请"枪手"代考,广州大学勒令两人退学,并注销了其毕业证。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学生一审胜诉,学校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前,武汉大学化学学院97级学生王军(化名)也曾状告母校,称学校对其"作弊"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过重,要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

现在,几乎所有的大学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做出规定。
由教育部下发,2005年9月1日新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教育新规")有关考试作弊处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教育新规"对高校惩治作弊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教育新规对作弊学生的处分,由原来的6种减少到5种,去除了"勒令退学"一项。还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作弊的处分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被处分学生可逐级申诉。

但是对"教育新规"人们还是有不同的看法。
有教师担心:不少学校的新校规比起以往"温和"了许多,是否会"纵容"作弊?对此,首都师范大学的杨朝晖老师认为,"重罚"未必是惩治作弊的最有效手段。杨朝晖老师曾做过一项调查,发现那些考试作弊的被处罚者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作弊的危害性,有时甚至把当初作弊被处罚归结为"运气不好"。因此,单靠处罚无法根治作弊,外在的处罚与内在的修正应该相结合。杨朝晖提倡对作弊的处罚不要太严,应该与情感教育结合起来,启动学生的自我教育系统。
也有教师认为,教育新规为各校处罚作弊赋予了强制性、统一性和科学性,增强了学校惩治作弊的力度。北京师范大学心理测量与评价所所长徐燕教授认为,对于学生作弊的处罚应该持之以恒,不能一会儿紧,一会儿松,不能让学生有制度上的空子可钻。
周然毅认为:在探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罚问题时,还应考虑作弊的社会危害。一项对七所高校5000名在校学生的调查表明,近一成学生在考试中经常作弊,另有59.5%的被调查者承认偶尔作弊。作弊现象如此普遍,原因之一就是作弊成本太低,如果对作弊者持宽容态度,对不作弊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有可能吸引更多的人作弊,使本已危机的社会诚信雪上加霜。因此,要治理考试作弊,必须从严处罚。
针对西华大学对该校50名大学生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王家静律师认为“学校在学生申述期内,就没收了各种学生证件,是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又一次严重侵犯。学校处理问题时想当然,处理之后不进行任何措施对学生人身和各项事宜加以保护和关心。还要驱赶学生,这是违反教育原则的。即使从法律上讲,学生在申述期开始的30个工作日内,也享有在学校停留的权利,现在没到期限,学校凭什么赶人?”

对大学生考试作弊我们还应该做何法律之外思考?

我觉得时信说的有道理:正像一些教育学者说的那样,即使解决了法律上的冲突,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依靠高等教育在体制上的安排,高校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高校学生恋爱与同居、女学生卖淫、研究生招生黑幕、高校腐败的学术评价体系已经成为了更为尖锐的、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
而像作弊这样一个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常见的违规现象,究竟是否苛以开除、退学这样的严厉处罚,仍将是一个广泛争论暂时很难取得共识,司法干预也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上制假造假的普及化,学生作弊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以结果为目标的人生观正忽略着人们对奋斗过程的追求,即时的快感消磨了人们对远景的展望。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为了快速在经济上赶超上去,我们有意无意忽略掉许多必须与之平行的东西,象道德、诚信、人格、荣誉等等,到最后虽然经济上去了,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却是用金钱无法买回的。而随着社会上诚信的缺失,学校的纯洁也开始受其污染,考试作弊从社会人员转向学生,当这个危险的信号响起时,却又因整体堕落为借口而对典型现象束手无策。于是变成只要造假不死人绝无人会找其麻烦,校内校外考试善于作弊也成为一大风景。人们一边痛心社会变坏,一边更担心学生作弊是对诚信危机的推波助澜。但始终没有办法根治这种风气。
有人认为,大学生考试作弊是大学教育的功利性带来的恶果。那就是我们的教育已经开始走向了功利性的教育,学生为什么会去作弊不单单是道德上的问题,其实有的学生如果单从道德上讲他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标准是要高于一些为人师表的人的。用作弊来衡量一个学生的道德是不恰当的。其实许多学生都是一些有思想,有观念,有理想的,追求进步的好青年。他们通过十几年的苦读进入了大学,可是大学给予他们的是什么呢?除了校园条件好了,可以自由恋爱了,可以逃科了。其余的感受往往要低于高中,中学对他的促进。在我国的大学中存在很严重的厌学现象,以及对生活的失望情绪。

总之,对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应该坚持按相关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净化社会风气也很重要。

    关于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声明意见建议 RSS订阅 TAG标签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9 - 2020 自学习网

    本站部分内容摘自网络,若您的文章不愿被本站摘录,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