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的定义

  • 日期:2011-06-20 07:43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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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心理学所研究的记忆,不仅仅指可用来进行深刻反省的“理智能力”,而且还涉及到被不同时间间隔分隔的两组可观察行为之间的功能联系。第一组行为属于习得阶段:这组行为的目的,不管明确与否,是为了记忆个体所处环境的某些特征、体现环境特征的事件或事物、环境所允许实现的操作以及环境所要求的反应。这个阶段有时是很短的,简单的知觉就足够了,但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经过复杂的分析和组织活动来完成。另一组行为属于实现阶段:其目的是认同和恢复在习得阶段记忆储存的材料。记忆行为可分为四个大类:(1)再认行为,其目的在于搜寻和认同已经习得的材料(任何物体,言语信息,个体,等等),条件是这些材料呈现在主体的知觉范围或周围环境中;(2)重建行为,材料是在变形的情况下被感知的,主体的活动应根据材料的原型来重建它们;(3)回忆行为,唤起、描述或再现不在眼前的物体,以及再现习得阶段中完成的活动(通常能以基本单元进行分析,但反应不能归结为基本单元的总和)。这三类行为可根据儿童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的顺序来分级,行为出现的顺序与复杂性程度和难度相对应:再认最容易,回忆最难,而重建则介于两者之间。
     我们将在第二章考察的记忆的演化表明,某种水平的行为整合了前一个较低水平行为的特征。所以,重建就是对被重建物体中的某些线索的再认。除了典型的再现(如一个人名或一个电话号码)外,回忆还包括更为复杂的活动,正是在这些活动中,对完全或不完全记住的事物的回忆,构成了重建过去事件的出发点,在这里,如同其他活动一样,人的智力起了很大的作用。(4)最后,重学行为,它在记忆活动中占有特殊的地位:重学是第二次“学习”,一般来说,它比第一次学习来得更快,从时间节省和练习次数节省中得出的结论证明了重学的保持效果。节省就是主体所熟悉的场合促进了再认和回忆。把习得行为和回忆行为联系在一起,可推断出存在着保持过程。传统的假设把保持过程看作是记忆痕迹,这种表述指出习得过程中神经生理和生物化学方面的变化,即记忆的生物学观点。就目前我们掌握的知识而言,这一假设可能是合理的,只要我们记住,“记忆痕迹”与作为个体活动的生物学基础的整个神经系统及其各个功能系统不能分开,正如记忆活动不可能独立于个体的整个心理活动。在研究失语症时,我们所坚持的这种观点非常重要,就是说,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记忆现象只是动力组织系统的结果,正如皮亚杰(1970)所强调的,记忆现象只存在于“以组织来保持或重建记忆”的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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