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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小学生索回补课费

  • 日期:2012-04-12 12:14
  •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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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5月16日,小怡(化名)的家人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少年法庭领到了包括“补课费”在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万余元。至此,争议多日的在籍未成年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停课所发生的补课费是否属于赔偿项目的问题终于有了说法。
  2005年9月7日7时30分左右,小怡的妈妈骑着摩托车送小怡去上小学,行驶到环西路时被刘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小怡严重受伤。经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怡在接受手术治疗后,医嘱休息6个月。为了把拉下的功课尽快补上,小怡在休养期间请人上门补课半年,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之后,小怡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补课费等各项损失计4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对“补课费”赔偿争议较大。原告认为,自己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因事故发生影响了学习,故请人补课,被告理应支付费用。被告认为,补课费不是交通事故带来的直接损失,况且赔偿补课费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崇川法院少年法庭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多次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最终使原本对立的双方对补课费的问题达成了共识。
(李海明 钱沛鑫)
  ◎点评
 《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受损害人可请求赔偿的项目均作了相关规定,但关于未成年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课后的补课费损失尚无法规作为可请求赔偿的项目。该院认为,处理此案一方面要考虑未成年学生受伤休养,必然导致课程跟不上,甚至重读的现象,补课费客观发生,不能轻易排除或否定;另一方面,要考虑法律补课费不属法条中规定的直接损失,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承办法官通过过细的工作终于促使被告方承认了原告所主张“补课费”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使得案件圆满解决,也创造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补课费赔偿项目的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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