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小学生被同学扑倒致伤

  • 日期:2012-03-23 15:42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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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小学生被同学扑倒致伤,因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职责,为此,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在审理这起校园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后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许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小钟医疗费等损失7450.60元;

  2009年5月4日下午第四节课,根据课程安排,小钟和小许所在的班应该到操场上上阳光课。小钟和小许以及有几位同学在教室里,未去上阳光课。老师发现后,即让小曹同学回教室催留在教室里的同学去操场上课,当小钟正向教室门口走去时,站在门口椅子上的小许突然扑到其身上,小钟当即向前摔倒在地,致上前牙断裂。班主任获悉后,电话通知了双方家长。第二天,双方家长陪同小钟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钟上前牙冠折,牙震荡。因各方为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现小钟起诉法院,要求学校和小许父母共同赔偿。

  小钟认为,由于学校对在校学生管理松懈,且任课老师不负责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许的父母对孩子缺乏安全教育,致使小许以危险方式打闹,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起诉要求学校、小许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小钟受损牙齿的后续治疗费和修复费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学校认为,学校管理制度是健全的,老师安全教育是到位的。本起事故是小许在阳光课上偷偷溜回教室,故意站在椅子上扑向小钟所致,故责任应由小许承担,作为其监护人,小许父母负有赔偿责任,学校在本案中无责任。

  小许及其父母认为,小钟和小许都未去操场上阳光课,留在教室里一起玩耍时小钟受了伤,故本案三方均有过错,事故责任应由原、被告三方分担。

  法院认为,小钟和小许作为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对于到操场上阳光课,应该是明知的,两人擅自留在教室里,其本身违反学校规定。老师发现后,已派学生回教室催他们到操场上课,故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职责。而本起事故是在小钟走到教室门口时,被正站在门口椅子上的小许突然跳下,扑倒在地所致。在此小钟无过错,小许扑向小钟的危险行为,是致伤小钟的直接原因,其对小钟的损害后果负有全部责任。而小许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小钟负有相应赔偿义务。鉴于学校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对事发后的处置亦无不当,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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