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也不再有留级生

  • 日期:2012-04-16 11:07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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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看点

明确了按照学生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制度;明确了适龄儿童入学的法定年龄及界定日期;明确了非户籍地学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实行入学通知书发放和义务教育证书颁发制度。

规定了从学生注册到学生毕业的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网络管理。

取消了留级制度,禁止开除学生的行为,规定了学生缓学、转学、休学、复学、跳级及学生学籍注销的具体情形和办法。

明确了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制度和办法;明确了“奖励为主、处罚从轻”的制度,提出了处分不得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的要求;明确了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学生进行申请复议的制度。


本报讯 截至2011年底,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学人数达629.34万人,占全省在学人数的70%。如何让云南的孩子更好地接受义务教育?昨日,省教育厅举行《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听证会。

《办法(草案)》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新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为此,不少听证代表建议,应当将此项规定具体落实,避免任何形式的升学测试。另有听证代表提出,我省优质学校大班额现象突出,应当将班额的具体限定纳入其中。

就近入学

公办学校不得搞入学考试

《办法(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一年级新生,实行按照学生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制度;招收七年级新生,实行按照学生居住地相对就近、与小学对口接收、免试升入的制度。公办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学校应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等为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或取消学籍。

为此,有听证代表指出,《办法(草案)》中要求就近入学,实际中却又以户籍为主,这一矛盾需要解决。就近入学,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所以应当有具体指导意见什么是就近,什么是相对就近。

大班现象

小学一个班七八十人应限制

听证代表谢家放等则认为,大班额现象在一些优质学校十分突出,而上海一半以上学校实施小班额,我省应尽量实施小班额教学。听证代表曾莉琼也说,一些小学一个班也塞到七八十人,应对班额进行界定,规定每个班应当设置多少学生。还有听证代表指出,班级确定之后,如果觉得老师“不好”,家长总是想方设法要换班级,这对于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不利,《办法(草案)》应对这一问题给予解决。

对此,省教育厅相关处室的负责人表示,《办法(草案)》尽量不与户口挂钩,实现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对于个别省市区将班额放入义务教育学籍的管理办法,实际上应放入基本办学条件的管理办法中。

保护学生

学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

《办法(草案)》要求,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义务教育七至九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难改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学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

《办法(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听证代表赵磊则认为,如果一个孩子休学3个月,之后身体条件可以上学了,不应当让孩子在剩下几个月中没书可读,还是应当让孩子回到原班级跟读一段时间。(韩海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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