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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猜忌课后打掉同学两只门牙

  • 日期:2013-05-11 11:28
  • 来源: 学生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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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进了校门,学校是不是对学生们发生的人身伤害包赔呢?很多家长认为,学生进了学校,学校就要担起父母之责,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日前,记者就获悉了一宗中学生打架受伤,学校被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在判决中,区别了学校和家长的不同,认为学校不是监护人,并非学生身体受伤就无条件担责,学校和学生间仅仅是教育关系,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对这样一起突然发生的学生打架受伤事件不需承担责任。

学生打掉牙 学校成被告

程某及梁某均为广州市长X中学的学生,梁某认为程某偷了其电子游戏的密码,对程某心存不满。2004年4月30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后,梁某进入程某所在教室,用拳头朝程某脸上打去,程某被打中嘴部,两只门牙被打掉。

事情发生后,程某被送入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门牙冠折、牙龈撕裂。后进入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为此,程某共支付了医疗费933.7元、交通费30元、安装假牙费52800元。

“打人者要赔,学校没管好也应担责”,程某的家长将梁某和长X中学一齐告上了法庭。

学生间打架 父母要赔偿

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与梁某互为同学,本应与人为善、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但梁某在处理双方的矛盾时不够冷静,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导致程某受到了伤害。故梁某对程某的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由于程某要求赔偿安装假牙费52800元,但因医生建议待其发育完成后才考虑种植牙,故程某可待上述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向被告另行主张权利。梁某对程某实施伤害致其牙齿脱落,对今后的生活和就业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心理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给予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于是,法院判决梁某应赔程某共3963.7元。

判决理由 并非监护人 处理很及时

打人的赔了,学校是否要担责呢?很多家长认为,作为未成年人,自进入校门时起直至出了校门时止,包括课间休息的时间,一直处于学校的监管之中,学校都应尽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当对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法院的判决纠正了这样一种误解。法院审理认为,学生与学校在本质上是一种教育关系,并非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因此不是发生了伤害就无条件的承担责任。

案中,长X中学制定有相关的规范和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的教育工作,且事件发生突然,持续时间短促,长X中学虽然未能有效制止时间的发生,但在事发后能积极合理作出处理。因此,长X中学对于程某的损害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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